2021年第7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16〕86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绿色产品评价标准清单及认证目录(第一批)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18年第2号)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绿色产品评价标准清单(第二批)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0年第59号),认监委对《绿色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人造板和木质地板》等12个第一批绿色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绿色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塑料制品》、《绿色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洗涤用品》等2个第二批绿色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现予公布。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认监委关于发布绿色产品认证机构资质条件及第一批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认监委公告2020年第6号)公布的绿色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废止。获批开展绿色产品认证工作的认证机构应按照新版规则实施认证及颁发证书。此前已经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可继续使用,认证证书转换工作采取到期换证、产品变更、标准换版等自然过渡的方式完成。
附件:
1.绿色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人造板和木制地板
2.绿色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涂料
3.绿色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卫生陶瓷
4.绿色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建筑玻璃
5.绿色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太阳能热水系统
6.绿色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家具
7.绿色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绝热材料
8.绿色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防水密封材料
9.绿色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陶瓷砖(板)
10.绿色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纺织产品
11.绿色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木塑制品
12.绿色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纸和纸制品
13.绿色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塑料制品
14.绿色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洗涤用品
认监委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