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发改信用〔2018〕42 号
各县(市)区信用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中国”网站和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7〕1171号)、《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信用红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17〕317号)中关于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及信用修复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信用福州”网站信息公示工作,完善异议处理、信用修复机制,保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批准,现将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及信用修复等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责任分工
1.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和监督全市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及信用修复工作,协调解决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及信用修复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体制机制,保障各环节依法依规有序进行。
2.市信用信息中心负责信用信息异议处理、信用修复等日常性工作,具体实施接收申请人提交的异议申请并确定是否受理;对确认受理的申请进行信用平台核查,并根据需要协调提供信用信息的部门(以下简称信息提供主体)跟进核查处理;对相关信息作出异议标注和调整处理;将异议申请办理情况和结果反馈申请人。负责对照信息提供主体出具的信用修复决定意见书处理已修复的信用信息,不再通过信用平台对外公开相关信息并解除作为失信惩戒的依据。依据流程进行“信用福州”、“信用中国”网站失信信息的撤销公示工作。
3.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信息提供主体是信用信息异议处理、修复的责任主体,负责核查信用主体的异议情况和整改情况,做出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决定。
二、异议处理的情形和程序
申请人认为公示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超期公示和依法不得披露等情形的,可以按以下流程进行异议处理:
1.提出申请。申请人通过“信用福州”网站异议处理模块提出异议申请,按规定填写异议申请资料(附件1),并上传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超期公示等情况的证明材料。如无法通过网络申请,申请人也可持书面证明材料到市信用信息中心进行现场申请。
2.调查核实。市信用信息中心收到申请人异议申请后,交由信息提供主体处理。信息提供主体在3个工作日内对异议申请的事项进行审核,对不存在错误、遗漏、超期公示情况的,将驳回申请决定报送市信用信息中心,市信用信息中心驳回其异议申请并说明理由;对需要进一步核实的申请,信息提供主体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将结果反馈至市信用信息中心。
3.结果处理。市信用信息中心在收到信息提供主体反馈后,在3个工作日内,依据相关规定及信息提供主体反馈结果维持、修改或撤下公示信息,并告知申请人。
三、信用修复的条件和流程
(一)信用修复的条件
1.申请人申请信用修复的行为不属于严重失信行为,且符合以下条件时方予信用修复:
(1)主动纠正了自身存在的失信行为,且其不良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
(2)做出不再发生类似失信行为的信用承诺,得到信息提供主体认可。
(3)自觉接受信息提供主体监督检查及诚信约谈。
2.以下严重失信行为不予信用修复:
(1)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
(2)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
(3)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
(4)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5)被信息提供主体认定为不适用信用修复的严重失信行为的。
(6)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可列为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
以上(1)、(2)项所列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认定,可参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符合其中“严重”的违法情形的,可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3.鼓励存在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通过主动纠正、志愿服务、慈善捐助等方式,重塑诚信形象,信用修复机构可将其作为信用修复的重要参考。
(二)信用修复流程
1.接受申请。申请人直接向信息提供主体提出申请的,由信息提供主体负责接收办理;申请人向市信用信息中心提出申请的,由市信用信息中心告知申请人直接向信息提供主体提出申请。
2.办理申请。信息提供主体接收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对受理对象是否符合信用修复的条件和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核实,对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对确认正式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修复决定意见书;情况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至20个工作日,延长作出修复决定原因要及时告知申请人。信息提供主体在作出修复决定3个工作日内,将修复决定意见书抄送市信用信息中心。
3.后续处理。市信用信息中心在收到信用修复决定意见书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后续修复处理工作,移除或屏蔽相关信息,同时由市信用信息中心按照“谁上报、谁处理”的原则,协调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对已上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信用中国”网站的信息进行修复处理。
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已制定统一信用修复流程的,行业主管部门可按照附件4表格接收申请后,依据行业规定流程进行处理。
四、其他
信息提供主体应建立管理制度,明确专人管理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档案,将有关证明材料编号存档备查。市信用信息中心要做好信用信息异议处理与信用修复相关技术支撑,并定期汇总信用修复记录,在信用福州网站上公示。
信息提供主体在信用修复过程中,因提供的信息有误导致信用主体受到联合惩戒损害其合法利益的,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若发现申请人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及时报市信用信息中心,撤销其信用修复结果,并建立该类行为失信档案,录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列入失信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同时取消该信用主体三年内的信用修复资格。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福州市信用办负责解释。上级相关规定出台后按其规定执行。
附件:1.福州市异议信息申请表
2.福州市异议信息处理表
3.福州市异议信息协查函
4.福州市信用修复申请表
5.福州市信用修复决定书
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8月3日
附件下载
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及信用修复工作(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