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注册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

栏目: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3-07-03 浏览量: 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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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

申请注册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

  一、办理依据及简要说明

  依据商标法第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商标注册。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共有45个类别,其中商品34个类别、服务11个类别。指定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为商品商标,指定使用在服务上的商标为服务商标。

  二、办理途径

  申请人可以委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申请人可直接向我司提交申请委托书、申请书,受理窗口热线0591-87528923,邮箱:2678050333@qq.com

申请人可自行通过网上服务系统了解更多商标注册申请知识,可在www.jxxyrz.org知识产权-商标服务栏目。

  三、办理流程

  申请人委托征誉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可直接咨询征誉知识产权公司商标代理人0591-87528923商标注册审查程序请参阅《商标注册流程图》。

  四、申请前的查询(非必须程序)

  如果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申请人一方面损失商标注册费,另一方面重新申请注册商标还需要时间,而且再次申请能否被核准注册仍然处于未知状态。因此,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之前最好进行商标查询,了解在先权利情况,根据查询结果作出判断以后再提交申请书。

  五、商标注册申请手续

  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商标注册申请书》(应当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定的申请书式)

  1.每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应当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1份。以纸质方式提出的,应当打字或者印刷。

  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申请书的指定位置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申请人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在指定位置签字确认。

  3.《商标注册申请书》填写要求详见所附填写说明。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同一申请人同时办理多件商标的注册申请事宜时,只需要提供一份)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期刊证、办学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不能作为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人为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相应的登记证件复印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护照、户籍证明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以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复印件。

  申请人为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自然人且自行办理的,应当提交在有效期(一年以上)内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复印件。

  (三)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1.《商标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

  2.申请人为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国籍。

  3.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及与其有关的证明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四)商标图样

  1.每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应当提交1份商标图样。以颜色组合或者着色图样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着色图样;不指定颜色的,应当提交黑白图样。

  2.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和宽应当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商标图样应粘贴在《商标注册申请书》指定位置。

  3.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应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说明”栏中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申请人应当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该商标图样应至少包含三面视图。

  4.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说明”栏中加以文字说明,说明色标和商标的使用方式。

  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商标图样应当是表示颜色组合方式的色块,或是表示颜色使用位置的图形轮廓。该图形轮廓不是商标构成要素,必须以虚线表示,不得以实线表示。

  (五)要求优先权的,应当提交书面声明,并同时提交或在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包括原件和完整的中文译文。未书面声明或申请/展出国家/地区、申请/展出日期、申请号栏目填写不完整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逾期未提交或未完整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的,或证明文件不足以证明其享有优先权的,优先权无效。

  (六)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或者证据材料。

  (七)国内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除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等材料外,还应当注意符合《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的相关要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以自然人名义办理商标注册、转让等申请事宜,除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等材料外,还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经营者名义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⑴经营者的身份证;

  ⑵营业执照。

  2.申请人为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可以以其承包合同签约人的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⑴签约人身份证

  ⑵承包合同。

  3.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可以以其在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中登载的经营者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⑴经营者的身份证;

  ⑵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

  4.申请人为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当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申请人为除个体工商户或农村承包经营户之外的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的,应当以其在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

  5.对于不符合《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不予受理。

  (八)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六、商标注册规费的缴纳

  申请商标注册,应当缴纳费用。商标注册费的缴纳数额及缴纳方式请见征誉《商标注册收费说明

  七、商标注册申请补正程序(非必经程序)

  商标注册申请手续齐备、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并缴纳费用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手续不齐备、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或者未缴纳费用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国家知识产权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八、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审查程序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依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规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驳回或者驳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九、注意事项

  (一)《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仅表明商标注册申请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并不表明该申请已被核准。

  (二)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如果对驳回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三)申请注册的商标被提出异议的,如果申请人(即被异议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不予注册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四)商标在提出申请之后但尚未核准注册前仍为未注册商标,仍须按未注册商标使用。如果使用该商标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不影响有关市场监管部门对该行为的查处。

  (五)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办理续展手续。商标注册人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在期满后的6个月的宽展期内提出,但须缴纳受理续展注册迟延费。宽展期满后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注销该注册商标,如果原注册人想继续拥有该商标专用权,则须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如果以后相关政策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代理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相关工作人员的要求为准,监督电话0591-87528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