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信息须按时报送 证书查询渠道不得“绕道”国家认监委网站
本报讯 为进一步规范认证活动,提升认证监管效能,增强认证公信力,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近日发布2026年第28号公告,就加强认证信息报送和认证证书信息查询管理提出明确要求。公告自2026年9月30日起施行。
公告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认证机构资质、从事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须按要求向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报送有关认证信息。其中,认证计划信息应在计划实施至少3日前报送至认证认可业务信息统一上报平台;计划变更的,于原计划开始日期前1日23点前报送变更信息;计划撤销、终止的,也须在规定时限内报送。与认证结果相关的认证活动、认证人员、认证对象信息,应在认证结果产生后1日内报送。认证证书的有效、暂停、注销或撤销状态信息,须在出具证书或作出相关决定的同时报送。认证机构设立承担其认证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在设立后10日内报送相关信息。
公告强调,认证机构报送的信息应当全面、真实、准确,不得存在虚假信息、误导性信息或者遗漏,不得包含违反法律法规、认证基本规范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内容。
在认证证书信息查询方面,公告要求认证机构通过自有网站或者其他形式,向公众提供免费、实时、便捷的认证证书有效性查询方式,并将查询方式报送国家认监委向社会公开。认证机构不得以提示引导、链接跳转等任何方式,将国家认监委网站作为自身认证证书有效性的查询方式。
根据公告,对于认证机构按照国家认监委制定的认证规则出具的认证证书,社会公众除通过认证机构提供的查询方式查询外,还可以在国家认监委网站查询证书基本信息,有关信息由认证机构提供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于认证机构按照自行制定规则出具的认证证书,社会公众按照该认证机构提供的查询方式进行查询。
公告还明确,认证机构资质注销、撤销,或者受到责令改正以及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的,国家认监委网站将在认证证书基本信息查询结果上对该机构名称加施相应状态标识。认证机构按要求完成改正、停业整顿期满或者有关认证证书转至其他资质有效的认证机构的,取消相应标识。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表示,将把认证机构信息报送和认证证书信息查询渠道运行情况作为认证机构有关资质许可和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持续加大监管力度,及时规范有关行为,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