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发改规〔2024〕17号
各设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农业农村局:
经报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4年10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福建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建储
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是粮食加工企业依据法律法规明确的社会责任所建立的必要库存,是强化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抓手,按照以下要求建立。
(一)属地管理。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根据粮食市场调控需要,统筹考虑辖区粮食市场供给和政府储备情况,科学确定本级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品种、规模,并负责日常管理、监督检查等。
(二)明确范围。根据国家统计部门认定标准,年主营粮食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全省规模以上大米和面粉加工企业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储备品种为稻谷或小麦及其成品粮(原粮与成品粮折率为70%)。企业因特殊原因无法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储备任务的,由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含县级,下同)核减(销),并逐级汇总报备。
(三)规模合理。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数量标准,按不低于企业上年度日平均加工量的3倍确定。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数量与企业代储的政府储备库存不得互相抵顶。特定情况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应当依法执行省政府公布的最低或最高库存标准。
(四)动态调整。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数量每年动态调整,每年4月底前,根据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上一年度年报数据,按不低于企业上年度日平均加工量(年加工量/250天)3倍的数量调整或建立到位,并常态化保持。企业确因提升改造、停产等原因无法继续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储备义务的,应报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核减(销),并逐级报备。
(五)合理动用。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粮权属于企业,由企业结合日常经营周转使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经同级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下达动用指令,相关部门应简化动用程序,快速反应,紧急用于粮食市场调节、保供稳价等任务,相关企业应当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动用后,相关企业应当按照粮食和储备等部门的安排及时组织恢复库存,到位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动用企业社会责任储备造成的损失,经同级政府批准,按照谁动用谁负责的原则给予合理补偿。
二、管理责任
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履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责任和义务,对承担的企业社会责任储备负主体责任,并作出承诺(承诺书式样见附件)。
(一)加强仓储管理。做到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保证账实相符,严禁虚报、瞒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数量、质量、品种。
(二)强化质量管控。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质量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粮食加工企业应当严把出入库质量安全关,严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严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流入口粮市场或用于食品加工。
(三)自主经营轮换。企业社会责任储备不设轮换架空期,企业结合生产经营自主轮换,保证品质新鲜,确保需要时调得出、用得上。
三、激励措施
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企业优先享受各级各有关部门相关优惠政策。
(一)在安排企业技改、信息化建设、品牌建设,以及申报各级应急重点企业等方面予以优先鼓励支持。
(二)在粮食仓储设施维修改造、承担政策性粮食购销、代储各级政府储备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三)在出台促进粮食流通的优惠政策时给予重点安排,扶持企业做大做强,带动更多企业积极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储备。
四、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企业社会责任储备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企业以及相关人员,应当主动接受、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和干涉。
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相关优惠政策,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一)未按照核定的数量、质量、品种等要求落实企业社会责任储备;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报送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等信息不及时不准确;
(三)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补资金;
(四)拒不执行、擅自改变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动用指令、命令;
(五)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动用后,拒不执行或者未按要求恢复库存。
五、相关要求
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协调配合,指导企业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主动面向粮食加工企业广泛开展宣传,细化和落实激励措施,更好地引导和调动企业积极性。加强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储备的数量、质量、品种和日常管理要求。
本意见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立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闽发改粮储〔2021〕590号)同时废止。
附件:承诺书(式样)
附件
XX市XX县(市、区)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
承诺书(式样)
我公司(企业全称) 自觉履行保障我省粮食安全的光荣义务,自愿在企业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对承担的企业社会责任储备负责。我公司承诺:
一、履行社会责任义务。承担的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日常参与周转使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保证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任何时点所承担的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稻谷 、小麦 )库存量在我司 库区不低于 吨(含成品粮折算)。
二、严格把控粮食质量。以保证食品安全为己任,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和食品安全标准,坚决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流入口粮市场或用于食品加工。
三、提高仓储管理水平。提升与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品种、数量、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条件,加强储备安全管理,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按时准确填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统计信息。
四、服从政府部门监管。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的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监督检查活动,对指出的问题及时整改。积极服从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和调度,共同保障区域粮食安全。
企业名称(印章) 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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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下载)闽发改规〔2024〕17 号(三家).of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