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教〔2018〕316号
各民办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市政府有关信用体系建设的文件要求,加快推进永泰县民办教育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经研究,决定在全县民办教育行业建立民办教育机构信用评价及违规惩戒制度,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信用评价对象
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和管理的各类民办教育机构(含民办学历制学校、民办幼儿园及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
二、信用评价办法
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县教育行政部门为各民办教育机构建立信用档案。信用评价依据包括:1.上年度办学许可证年检合格;2.具备有效的社会组织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3.按规定在主管部门批准的场所办学,未私自增加或更换办学点;4.办学场所公示证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5.按办学许可证核准范围办学,未超范围经营;6.学历制民办学校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招生规模进行招生,未招收无学籍学生;7.广告无夸大、虚假宣传;8.按公示的收费标准收费,按文件规定退费,与学生签订符合规定的的收退费合同,退费及时,学员无投诉;9.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购买社保;10.师资符合相关要求,教师具有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证或符合有关规定的学历,培训机构未违规聘用公办教师;11.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齐备;12.服从主管部门管理,无其它违规行为。
三、信用评价结果
评价结果分守法机构、警示机构和失信机构三个等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教育机构按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并将评价结果列入年检评分依据。根据上述民办教育机构12条信用评价依据,全部符合要求的,评为守信机构;违反1条以上,2条以下的,评为警示机构;违反3条以上的,评为失信机构。对被评为守信机构的,优先支持发展,给予相应的政策、资金扶持。对被评为失信机构的,及时向有关信用平台提供其信用失范的信息,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在部门网站公开民办教育机构信用评价信息,并及时更新,方便社会公众及时获取最新信用信息。
四、违规惩戒办法
对信用评价等级为警示机构和失信机构的两类民办教育机构,视其失信违规情节轻重给予惩戒。
(一)信用评价等级为警示机构的,由县教育行政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民办教育机构整改完成后,应提交整改报告,并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实地验收整改成果。经整改信用提高的,予以提高信用评级,并于次年6月份向社会公布调整后的信用评价结果。
(二)信用评价等级为失信机构的,将其列入当年民办教育机构信用黑名单,从严控制招生规模,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期限不超过6个月。民办教育机构整改完成后,应提交整改报告,并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实地验收整改成果。经整改确有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提高信用评级并向社会公布。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未改善的,结合其具体失信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三)如民办教育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永泰县教育局
2018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