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制造体系创建

栏目:绿色发展 发布时间:2023-07-10 浏览量: 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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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制造体系创建

绿色制造体系创建

一、绿色工厂创建和评价

1.根据《绿色工厂创建和评价要求》适用于福建省工业企业创建绿色工厂示范单位和开展自评;也适用于第三方机构开展绿色工厂评价。

2.基本条件

申请创建绿色工厂示范单位的企业,必须满足如下基本条件:

1.工厂应依法设立,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工厂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时,应遵守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三同时制度”、“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产业政策要求。

2.工厂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无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

3.工厂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能源管理体系。

 

二、绿色设计产品示范创建和评价

1.根据《绿色工厂创建和评价要求》适用于福建省工业企业创建绿色设计产品示范单位,也适用于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评价。

2.基本要求

申请创建绿色设计产品示范单位的企业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近三年无较大质量、环境和安全事故;

3.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能源管理体系。

 

三、绿色园区创建和评价要求

1.根据《绿色工厂创建和评价要求》适用于福建省工业园区创建绿色园区试点示范单位和开展自评;也适用于第三方机构开展绿色园区评价。

2.基本条件

申请创建绿色园区示范单位的工业园区,必须满足如下基本条件:

1.园区有效地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绿色、循环和低碳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2.近三年,园区内未发生较大质量、安全、环境事故或较大生态破坏事件。

3.园区内企业完成了国家或地方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碳排放强度持续下降。

4.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环境功能区环境质量标准,园区内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各类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均不超过国家或地方的总量控制要求。

5.园区重点企业100%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非重点企业100%实施清洁生产改造。

注:重点企业是指《清洁生产促进法》中规定的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评审期当年及之前公布的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名单中的企业)。

6.园区企业不应使用国家列入淘汰目录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不应生产国家列入淘汰目录的产品。

7.园区应建立履行绿色发展工作职责的专门机构,配备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8.园区应建立并运行环境管理体系和能源管理体系,建立园区能耗在线监测管理平台。

9.园区应建设并运行风能或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

 

四、绿色供应链管理创建和评价

1.根据《绿色工厂创建和评价要求》适用于福建省工业企业创建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单位,也适用于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评价

2.基本要求

申请创建绿色供应链管理试点示范单位的企业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近三年无较大质量、环境和安全事故;

3.具有较强的行业影响力;

4.拥有数量众多的供应商,在供应商中有很强的影响力,与上下游供应商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5.有基本的供应商管理体系,包括供应商认证、选择、审核、绩效管理和退出机制;

6.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7.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能源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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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制造体系创建服务直线:13599398733卢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