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栏目:资讯信息 发布时间:2023-11-19 浏览量: 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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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贯彻落实〈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1月4日



天津市贯彻落实《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本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3〕2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为目标,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更好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到2025年底,全市行政执法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整治,行政执法工作体系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队伍素质明显提升,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切实强化,有力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落地实施,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供坚实支撑。


二、全面提升行政执法人员能力素质


(一)着力提高政治能力


行政执法部门要始终把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放在首位,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正确把握政治方向,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加强政治历练,积累政治经验,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调动和激发党员干部在行政执法工作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持续提升做好行政执法工作的能力素养和本领,推动化解行政执法工作难题,切实提高行政执法工作质效,实现行政执法工作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加强行政执法廉政风险防控,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工作纪律。(责任单位: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二)着力提高业务能力


1.开展业务知识培训。建立完善行政执法标准化制度化培训机制,通过举办法治专题讲座、知识竞答、旁听庭审、模拟执法等方式提升培训效果。制定法律法规应知应会清单,将与本领域行政执法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纳入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内容。2024年6月底前完成对本区、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队伍的全员轮训。加强执法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教育。(责任单位: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2.加强行政执法培训工作指导。上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培训工作的指导,督促制定培训计划,及时检查培训效果。有关区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承担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的乡镇(街道)综合执法人员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业务培训;对承担多个部门行政执法事项的人员,鼓励跨部门联合开展培训。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同级行政执法部门培训工作的督促指导。(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3.开展公共法律知识培训。组织全市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公共法律知识培训,将习近平法治思想、宪法以及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列入必修课,未通过公共法律知识考试的不能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行政执法人员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公共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和行政执法技能培训。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管理按照公安机关有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三)着力加强人员管理


1.落实行政执法资格制度。严格落实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做好全国统一行政执法证件标准样式实施工作有关要求,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年度考核制度和行政执法人员退出机制,对不符合执法要求的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暂扣、收回或者注销其行政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件的管理使用按照人民警察法的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2.开展创先评优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行政执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根据全国统一部署,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行政执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开展行政执法示范创建活动。(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三、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四)强力整治行政执法突出问题


1.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运动式执法、“一刀切”执法、简单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过度执法、机械执法、逐利执法等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行动。2023年底前,行政执法部门要梳理形成本领域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清单,并对照清单结合实际制定整改工作方案,列明问题表现、整改措施、工作标准、完成时限等,狠抓问题整改。专项整治情况于2024年6月底前报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实行双重领导并以市人民政府领导为主的行政执法部门,突出问题清单、整改工作方案和专项整治情况报送市级司法行政部门。(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2.开展专项监督行动。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和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定期进行自查,及时纠正工作偏差,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推动各项整治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司法行政部门统筹开展本级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监督行动,推动解决重点领域突出问题。(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标准规范


1.制定裁量权基准制度。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推动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底前,各行政执法领域普遍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对外公布并加强动态管理和备案审查。(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政务服务办、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


2.完善行政执法标准规范。严格落实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标准,结合各行政执法领域实际,逐步规范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文书。2024年底前,组织修订本市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文书参考样式。行政执法部门严格按照行政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及技术规范指引,配备必要的行政执法装备,进一步提升执法办案效能。(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六)完善行政执法工作机制


1.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全面落实行政处罚法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及相关配套制度,修订完善各领域行政执法程序,统一执法案卷标准。制定印发统一的乡镇(街道)行政执法程序。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加强法制审核力量建设,提升审核意见说理性。依法及时公开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并进行动态调整。(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2.健全新型行政执法机制。建立权威、统一、可查询、可追溯的经营主体信用记录,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为依据,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推动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大力推进跨部门联合监管,推动监管信息共享互认。全面梳理现有涉企现场检查事项,通过取消、整合、转为非现场检查等方式,压减重复或不必要检查事项,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完善涉民营企业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机制,探索建立“吹哨人”、内部举报人等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方便群众和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权益。(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3.加大重点领域行政执法力度。对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的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事项要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巡查,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违法风险。严格落实严重违法惩罚性赔偿和巨额罚款制度、终身禁入机制。(责任单位:有关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4.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督促引导受处罚企业加强合规管理、及时整改违法问题,防止以罚代管。探索建立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依法降低行政执法对企业的负面影响。(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四、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工作体系


(七)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1.编制行政执法事项目录。行政执法部门要梳理本区、本部门、本领域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执法事项,于2024年底前编制行政执法事项目录。行政执法事项目录要依法逐条逐项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查,并按程序进行动态调整。(责任单位: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2.清理行政执法事项。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行政执法事项一律取消。行政执法部门要对虽有法定依据但近五年未发生的、极少发生且没有实施必要的、交叉重复的等行政执法事项进行清理,提出拟取消、调整或者暂停实施的意见,按规定程序处理;涉及需要修改本市法规规章的,要按程序先修改法规规章再调整行政执法事项。(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八)提升基层行政执法水平


1.及时调整乡镇(街道)综合执法事项。完善赋权事项评估和动态调整制度,行政执法部门2024年底前要对已经下放乡镇(街道)的行政执法事项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对基层接不住、监管跟不上的及时予以调整。组织开展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规范化试点。(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区人民政府)


2.加强审核指导。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赋权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的法制审核,指导、监督同级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分区域、分类别依法研究提出可以赋权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对拟予清理的行政执法事项不再赋权乡镇(街道)。(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九)积极推进行政执法协作


1.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做好对行政许可事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防止“形式审查”、“一批了之”。(责任单位: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2.加强行政执法协作。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行政执法协作机制,推进食品安全、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重点领域行政执法协作,推动京津冀三地相关领域行政执法协作,探索建立协调联络、信息共享、联合执法、执法依据互认、业务交流、定期会商研判等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执法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责任单位: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3.加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严格落实本市相关制度文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根据有关部门的提请,协调行政执法争议事项,妥善解决行政执法管辖、法律适用等执法争议。(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区人民政府)


4.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格落实本市相关制度文件,完善和落实各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套制度,依法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办理,形成依法打击违法犯罪合力。(责任单位: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5.加强行政执法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协作配合。在执法办案、业务监管过程中,发现涉嫌违纪违法以及失职失责等线索,按照所涉及人员的干部管理权限,及时依规依纪依法移送本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责任单位: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五、加快构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


(十)推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化


1.落实行政执法监督法律法规。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行政执法监督法律法规,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学习培训,实现对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全覆盖,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监督体制、监督职责、监督内容、监督方式、监督程序、责任体系等内容。(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2.修订完善本市配套制度。及时修订完善本市行政执法监督相关政府规章,做好行政执法投诉、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立法后评估。落实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管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案例指导、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相关制度,推动行政执法部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配套工作制度。(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十一)推进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化


1.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上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全方位、全流程监督,严格履行常态化、长效化监督,2024年底前基本建成制度完善、机制健全、职责明确、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市、区、乡镇(街道)三级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2.探索司法所协助监督模式。严格落实全国司法所工作规范,加强司法所建设,积极适应基层法治建设要求,逐步将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法律专业人员充实到司法所一线。明确司法所承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任务,进一步推进探索司法所协助区级司法行政部门开展乡镇(街道)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区人民政府)


(十二)推进行政执法监督多元化


1.全面统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要制定年度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方案,综合运用行政执法工作报告、统计分析、评议考核等方式,对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开展经常性监督。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作用,加强对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证件、案卷以及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督促行政执法部门全面履行行政执法职能。(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区人民政府)


2.发挥行政执法层级监督作用。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明确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机构。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机构要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和重大行政执法案事件的统筹协调、日常监督和业务指导,提升本领域行政执法效能。完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专项监督调查处理机制。积极推进落实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责任单位: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3.积极拓宽行政执法监督渠道。司法行政部门加强与政务服务部门沟通联系,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监督渠道的信息共享工作机制。探索社会公众、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活动。(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政务服务办、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六、健全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科技保障体系


(十三)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


对标国家有关部委要求,参照本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化系统数据规范,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系统建设,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信息化技能培训,为一线行政执法人员配备必要的移动执法设备。(责任单位: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十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化建设


严格落实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全国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建设要求和《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推进本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建设和应用,深化行政执法大数据分析运用,持续做好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向全国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的执法数据推送。(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十五)加强行政执法数据互联互通


严格落实《天津市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数据归集共享机制,推进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与“互联网+监管”系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双随机、一公开”系统的数据共享,推动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领域行政执法平台与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互联互通。(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等有关市级行政执法部门)


七、不断强化行政执法保障能力


(十六)加强队伍建设


根据行政执法部门所承担的执法职责和工作任务,合理配备行政执法力量,并注重行政执法部门队伍梯队建设。加强行政执法部门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队伍建设。整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审核力量,建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协作机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责任单位: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十七)强化权益保障


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制度规定,按照追责、免予问责情形和容错纠错程序,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尽职免予问责机制。落实行政执法人员工资待遇政策,强化行政执法人员职业保障,依法为基层一线行政执法人员办理保险。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心理咨询服务和危机干预机制。(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十八)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将行政执法工作经费、行政执法装备配备费用纳入本级预算。结合财政实际,合理保障行政执法经费投入力度,切实满足行政执法工作需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推动


建立由市司法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政务服务办、市委网信办、市城市管理委、市市场监管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应急局、市农业农村委参加的工作会商机制,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及时会商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共性问题。市司法局组建工作专班,统筹协调推动本方案的贯彻落实工作,分阶段、分步骤组织开展实施情况评估,于2024年10月底前完成中期评估,2025年10月底前完成终期评估。(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政务服务办、市委网信办、市城市管理委、市市场监管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应急局、市农业农村委)


(二)强化督促落实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本方案的具体举措,明确任务分工,压实工作责任,抓好组织实施,并对标市级层面开展实施情况评估。将贯彻落实本方案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作为对区人民政府、政府部门及其领导干部综合绩效考核的参考。适时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民群众满意度第三方测评。(责任单位: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市司法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做好宣传交流


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新媒体,广泛宣传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的好举措好经验好做法,注重发现、培养和宣传行政执法先进人物、先进事迹,深入挖掘、总结推广基层鲜活经验,切实增强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在人民群众心中树立良好执法形象。(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各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