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晋政办〔2017〕83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福兴经济开发区、金城投资区管委会,火车站地区综管办,区直各有关部门:
《促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福州片区延伸区商事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已经区政府2017年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5日
关于促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福州片区延伸区商事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为更好地发挥市场监管职能的作用,促进我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加快推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福州片区延伸区(福州福兴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开放开发,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开发区商事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进企业名称登记便利化改革
取消区名企业名称预核准登记环节,对企业名称有权核准机关与登记所在机关为同一机关的,企业名称核准与设立登记或者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可以同时办理,进一步提高企业名称登记效率。同时,实行省、市企业名称网上“自助查重、自主申报”模式,申请人可以登录网上申报平台,通过输入字号、行业表述等信息,有效查询相同或者近似的企业名称,以及禁用和限用的字词,为申请人选取、申报合适的企业名称提供便利。
二、放宽经营范围用语表述
允许申请人既可以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也可以参照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表述经营项目,为加快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生物和医药、海洋高新技术、乡村休闲旅游、现代服务业、现代特色农业等新兴产业提供支持。
三、推行“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的登记改革
放宽住所登记和经营场所备案条件,允许一个地址按照自行划分注册多家企业。住所在开发区内的企业,允许在同一区内额外多一个经营场所,可以同时作为经营场所申请备案,无须另设分支机构。
允许在开发区设立多家创业服务公司,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大学生创业开设“绿色通道”,为大学生在开发区内创业提供优质服务。
四、全面推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
对开发区内未开业企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且未列入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异常名录或“黑名单”库中的,实行简易注销登记程序。可以免于办理清算组(清算人)备案,无需在报纸上刊登清算公告,改为由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公告期满(10天)且无异议,即可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不再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清算人)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
五、实施重点项目特办制度
主动对接各级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成立专项服务工作小组,专门研究解决企业工商登记所遇到的难题,并采取专人指导、优先受理、加急办理、延时服务、全程跟踪等保障措施予以特事特办、马上就办,为企业尽快完成工商登记,及早领取营业执照提供高效便捷服务,促进重点项目加快落地,实现投产运营。
六、全面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的登记模式
开发区内企业(含分支机构,下同)的设立、变更,实行“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兼具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功能)。
七、推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
研究建立适应互联网环境的市场主体登记模式,全面推行企业电子营业执照,为电子政务提供身份认证。逐步实行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登记模式,提高开发区企业登记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规范化水平。
八、鼓励外资和民间投资
放宽外商投资限制及主体资格证明。允许境内自然人与境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福兴经济开发区内合资、合作、新设或参股外商投资企业。
放宽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要求。外国自然人投资者在示范片区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护照,该护照经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并办妥入境手续的,且提交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免于提交公正认证文件。
港澳台企业法人投资者在示范片区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提交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即可申请,无须提交公正、认证或转递文件。其他境外法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公正认证文件原件已提交给审批(备案)机关或审批许可部门存档的,可凭审批(备案)机关、前置审批许可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提交主体资格公证认证文件的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在示范片区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出质人为境外的,可凭出质人有效的主体资格公证认证复印件办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手续,不再提交主体资格公证认证原件。办理股权出质变更、注销登记的,出质人或质权人为境外的,可凭其有效的主体资格公证认证复印件办理股权出质变更、注销登记手续,不再提交主体资格公证认证原件。
九、放宽境外普通合伙人的资信证明要求
境外投资者在开发区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以普遍合伙人的身份新设立或入伙合伙企业的,其提交的资信证明可以由境外的金融机构出具,也可以由该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境内金融机构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