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省直有关单位,中央在闽单位,各高校院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通知》(闽政〔2023〕7号)等文件精神,现将《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和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奖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12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和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奖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通知》(闽政〔2023〕7号)等文件精神,激励我省创新主体积极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和创建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加快融入国家重大战略布局,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主要包括在省内实施的国家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主要包括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和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等。国家实验室(基地)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第三条 奖补资金从省科技厅专项资金中安排,列入省财政科技经费年度预算。
第二章 奖补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本细则对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实施奖补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注册成立的福建省内企业牵头承担的本细则实施时在执行期(以项目立项文件为准,包括经国家批准延长执行期的情形)和2023-2027年度新立项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在厦门市属企业由厦门市按其政策执行。
省财政资金已按要求配套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不再予以奖补。
(二)申报奖补的项目原则上应在获得立项(以项目立项文件为准)六个月内报省科技厅备案。
(三)单个项目获得的中央财政经费(以下简称国拨经费)支持不低于500万元。
(四)项目应已获国家立项批复并已签订任务书(合同书),并且首批国拨经费已经拨付至承担单位。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在执行期后拨付的国拨经费,牵头承担企业仍可提出资金奖补申请。
第五条 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奖补资金按照项目国拨经费实际到账额中牵头企业所获资金额〔以项目任务书(合同书)明确的项目经费分配方案为准〕1:1比例、单家企业单个项目不超过1000万元给予奖补,不包括牵头企业转拨其他参与单位部分。国拨经费与省财政奖补资金的总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入。
第六条 本细则对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实施奖补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十四五”以来至2027年度(2021-2027年度)新批复建设(重组入列)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和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等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
省财政科技资金已配套支持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不再予以奖补。
(二)申报奖补的对象为在福建省内注册的牵头承担平台建设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三)平台在向科技部申报时原则上须经省科技厅推荐,通过其他渠道推荐的须在申报前报省科技厅备案。
(四)平台应已获科技部批复建设(重组入列)。
(五)中央在闽企事业单位牵头建设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纳入奖补范围。
厦门市属企事业单位牵头建设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由厦门市按其政策执行。
第七条 对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对国家“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对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等,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
第三章 奖补程序
第八条 申报奖补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实行备案制。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牵头承担企业原则上应在项目获得立项后(以项目立项文件为准)六个月内,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九条 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奖补有关程序如下:首次按照本细则开展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奖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处在执行期或新立项批复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所有已实际到账国拨经费予以奖补;首次奖补之后,省科技厅原则上逐年发布申报通知,对符合条件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上一年度实际到账国拨经费予以奖补。
已备案项目的牵头企业根据通知要求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奖补对象及金额,汇总后报送省科技厅。申报材料主要包括: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奖补资金申报表、项目立项文件、已签订的任务书(合同书)、项目资金拨付文件、国拨经费银行到账凭证、绩效目标表。
第十条 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奖补有关程序如下:首次按照本细则开展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奖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2021年度至发布首次申报通知期间批复建设(重组入列)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予以奖补;首次奖补之后,新批复建设(重组入列)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在获得国家立项后,承担单位应在获得立项(以平台立项文件日期为准)一年内报送申报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向省科技厅提出省级奖补资金申请。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奖补资金申报表、平台立项文件、绩效目标表。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对申报材料和奖补金额等进行复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单位对申报材料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按照相关程序,下达奖补资金计划。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奖补资金由承担单位用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含平台共建单位)建设等,资金使用应按《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承担单位应担负起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和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及资金使用的主体责任,对奖补资金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以项目或平台的承担单位与国家有关部门签订的任务书(合同书)或提出的建设任务(目标)作为项目或平台管理及考核的依据,不再签订新的任务书(合同书)或提出新的建设任务(目标);以国家有关部门组织的验收(或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为考核结果,不再另行组织验收(或综合绩效评价)。
国家相关部门组织验收(或综合绩效评价)后,承担单位应将国家验收(或综合绩效评价)结果材料等材料报送省科技厅。
第十五条 在发生项目变更、中止、撤销等情况时,承担单位应及时报告,并配合取消或追回奖补资金。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奖补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承担单位应接受财政、科技、审计等部门开展的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