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霞浦县促进商贸业发展的七条措施的通知

栏目:资讯信息 发布时间:2024-08-29 浏览量: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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霞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霞浦县促进商贸业发展的七条措施的通知


为进一步促进全县商贸流通业创新与发展,培育新兴经济增长点、加大发展优势,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现就加快我县商贸流通业发展制定如下七条措施:


一、鼓励增产增效。对当年入库的限上贸易单位,成长型,年度网报营业额同比增幅达到50%、80%、100%、120%及以上,给予该限上商贸单位2万元、3万元、4万元、5万元奖励;月度新增型,入库当年年网报营业额(扣除网报前的销售额后)同比当年申报入库时的营业额增幅达到30%、50%、80%、100%及以上,给予该限上商贸单位2万元、3万元、4万元、5万元奖励。


对在库的限上贸易单位(扣除当年入库的),限上住宿餐饮业年度网报营业额比上一年度增加200万元,次年兑现奖励时还在正常申报的,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2万元,超出20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100万元给予每家叠加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限上零售业年度网报营业额比上一年度增加400万元,次年兑现奖励时还在正常申报的,次年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2万元,超出40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200万元给予每家叠加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限上批发业年度网报营业额比上一年度增加2000万元,次年兑现奖励时还在正常申报的,次年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2万元,超出200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每家叠加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扶持规模发展。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同比增长20%以上的在库限上贸易单位,奖励地方经济贡献全额增长部分,扩大在库限上贸易单位的规模。


三、鼓励工贸分离。工业企业实施工贸分离并于当年培育为限上贸易单位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其中:零售业当年网报营业额较申报入库时的营业额增量达到1000万元,给予奖励2万元,再每超出500万元,叠加2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批发业当年网报营业额较申报入库时的营业额增量达到4000万元,给予奖励3万元,再每超出1000万元,叠加3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工贸分离限上贸易单位在享受“鼓励工贸分离”措施时,当年不能同时享受“鼓励增产增效”“鼓励入库培育”政策。


四、鼓励入库培育。月度新增为限上商贸企业和成长为限上商贸企业,分别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培育商贸个体工商户入库,给予每家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奖励1万元;县餐饮烹饪与酒店行业协会、县电子商务协会和其他行业协会,以及第三方单位等,每培育1家限上商贸企业、个体工商户入库,分别给予培育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万元、0.5万元。入库的商贸单位要正常网报一年,方能申请奖励。


五、加大信贷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餐饮、零售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引导限上商贸企业对接“乡村振兴贷”、信贷直通车服务等农业农村金融产品及“商贸贷”等商务领域金融产品,提高政策知晓率,更多发放信用贷款。


六、开拓消费市场。对参加商务部门组织的福品博览会、闽货华夏行、“5·18”海交会、“9.8厦门投洽会、青岛渔博会等展销活动的限上商贸企业以及向县商务局备案自行参加国内知名展销活动并获得同意的限上商贸企业予以补助,参加宁德市境内的展销活动每次按展位费予以补助0.3万元,参加福建省内的展销活动每次按展位费予以补助0.6万元,参加省外的展销活动每次按展位费予以补助1万元。一年内企业参展享受的补助不超过5万元。


七、培育餐饮品牌。对新获得福建名小吃、中华名小吃(名点、名菜)的餐饮企业分别给予奖励0.2万元、0.3万元;对新获得福建餐饮名店、中华餐饮名店的餐饮企业分别给予奖励0.3万元、0.5万元;对新获得福建省级烹饪技能比赛第一名的参赛单位给予奖励0.5万元,第二名、第三名的参赛单位给予70%、50%的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烹饪技能比赛第一名的参赛单位给予奖励1万元,第二名、第三名的参赛单位给予70%、50%的奖励。行业协会如有组织并获得相应荣誉,享受同等奖励。


本措施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有效期三年,从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每年兑现一次,次年第二季度为奖励政策申报时间,申报时在库的限上贸易单位网报营业额同比增长低于10%的不予奖励;重新入库的企业政策兑现延后一年;当年入库的限上贸易单位须同时申报“鼓励增产增效”与“鼓励入库培育”奖励;同一项目可以叠加享受国家及省、市的其他激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