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福州市建委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市建委与市信用办联合发布了《关于在房建和市政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招投标中试行使用第三方信用报告的通知》(榕建筑[2017]47号)。确定了在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中使用第三方信用报告的范围、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选定、信用报告的主要内容和要求、信用报告中的信息来源以及违规责任。信用报告作为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之一,凡未按规定提交有效信用报告的,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投标资格审查不予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