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建筑[2017]6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监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减轻企业负担,对《关于在房建和市政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招投标中试行使用第三方信用报告的通知》(榕建筑[2017]47号)中部分内容做如下修改:
一、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确定变更为:“投标人应选择依法成立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信用报告。信用服务机构应在出具信用报告同时提供依法成立证明文件”。
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有效期由“三个月”延长为“一年”。
三、采用简化后的第三方信用报告(报告格式文本详附件)。
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福州市房建和市政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招投标第三方信用报告(格式文本)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107年11月1日
· 附件:福州市房建和市政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招投标第三方信用报告(格式文本).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