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文件后,进行受理审查。专利申请文件未出现《专利法实施细则》三十九条中规定的不受理情形 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予以受理。给予申请号,确定申请日,发出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和缴纳申请费通知书。对于申请人依据《专利收费减缴办法》请求减缴专利费用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收费减缴审批通知书。
申请人提交专利申请之后,再提交该申请的其他文件,应当注明申请号(或专利号),并且一份文件中应当仅涉及一件专利申请(或专利);
专利申请文件存在不受理情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受理原因。不受理的文件不退回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