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加强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栏目: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23-08-08 浏览量: 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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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加强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榕粮仓〔2019〕68号

各县(市)、马尾区、长乐区发改局(粮食局)、财政局,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榕政办2018274号),为支持我市粮食企业到粮食主产省建设粮食生产基地,鼓励引粮入榕,扶持骨干粮食企业发展壮大,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研究制定《福州市加强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州市加强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实施细则

福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19年3月15日

 


附件

  福州市加强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市粮食企业到粮食主产省建设粮食生产基地,鼓励引粮入榕,扶持骨干粮食企业发展壮大,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点,根据福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榕政办[2018]274,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粮食主产省指:河北、河南、黑龙江、吉林、辽宁、湖北、湖南、江苏、江西、内蒙古、山东、四川、安徽13个省(自治区)。

  第三条  按照“自愿申报,真凭实据,政府奖励,扶优扶强”的原则,对建设粮食生产基地企业、引粮入榕企业、骨干粮食加工企业和骨干粮店、粮食应急供应网点进行奖励。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企业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登记的粮食贸易、加工企业,守法经营,资信良好,在政策性粮食竞买过程中近三年无违规记录

  (二)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建立规范统计台账,按时向当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

  (三)严格执行质量、卫生管理相关规定,申报年度在各级监管部门抽检中,粮油质量、卫生指标合格率不低于98%。近三年未发生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和出现违法违规粮食生产经营问题;

  (四)建设粮食生产基地企业、骨干粮食加工企业和骨干粮店、粮食应急供应网点与市粮食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市粮储局”)签订保供稳价协议,企业注册登记事项变更必须及时向当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条  建设粮食生产基地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主产省通过租赁(承包)土地,并有5年及以上期限的合法有效土地租赁(承包)经营合同,相对集中连片,租赁(承包)总面积在5000亩及以上,且一季稻谷实种面积在3000亩以上;基地生产粮食运回我市不少于当年产量的60%

  (二)每年6月30日前,向市粮储局提交福州市省外粮食生产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1,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土地租赁(承包)经营合同基地示意图(均应经所在地县级政府农业或粮食主管部门鉴证);

  (三)市粮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人员进行实地验收合格,联合上报市政府认定后,挂牌为福州市省外粮食生产基地。

  第六条  引粮入榕企业从我市辖区外年调入稻谷不低于5000吨。

  第七条  骨干粮食加工企业和骨干粮店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市政府认定的骨干粮食加工企业(含大米、面粉、油脂)和骨干粮店;

  (二)骨干大米加工企业,每年向质检机构送检稻谷或大米(检测食品安全主要指标)不少于12次,并做到送检粮食产地全覆盖(以设区市为单位);

  (三)骨干粮食加工企业申报年度停产超过六个月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第八条  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鼓楼、晋安、台江、仓山区经市粮储局认定的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网点布局合理,地点交通便利,经营持续稳定,方便社区居民,粮油类产品营业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并具有一定仓储能力,有连锁网点的条件优先;

  (二)提交福州市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申请表(附件2),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复印件门店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由直属一、二分局初审,报市粮储局审核认定后,授予“福州市粮食应急供应网点”。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九条  建设粮食生产基地扶持内容及奖励标准:

  (一)基地建设:按照60元/亩的标准给予奖励;

  (二)费补贴: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按照市政府应急调控要求,基地生产粮食在规定时间按规定数量运回我市,按实际运费给予补贴;正常情况,不予运费补贴。

  第十条  引粮入榕扶持内容及奖励标准:

  (一)具体奖励标准按“总额控制,比例分摊”的原则确定;

  (二)运抵我市的稻谷数量按年度计算(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每家企业年奖励金额不超过80万元。

  第十一条  骨干粮食加工企业和骨干粮店扶持内容及奖励标准:

  (一)骨干粮食加工企业每年给予8万元补贴;

  (二)对年大米产量超过10000吨的企业,超过部分另增加5元/吨补贴,每家企业年补贴金额不超过25万元;

  (三)骨干粮店,按其实际销量、经营规模和管理情况等,每年给予2-5万元补贴;

  (四)鼓励发展骨干连锁粮店,对有5家及以上骨干连锁粮店,实行统一收银系统、统一结算、合并报税,另给予每家粮店每年1万元补贴。

  第十二条  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建设扶持内容及奖励标准:

  每年给予每个粮食应急供应网点1万元补贴。

  第十三条  同一企业同时符合建设粮食生产基地和引粮入榕奖励条件的,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奖励,已取得中央、省级财政同类奖励政策的不再重复奖励。对运抵我市的大米折合为稻谷计算奖励,稻米折率为55%。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  建设粮食生产基地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福州市省外粮食生产基地奖励申请表(附件3);

  (三)所在地县级政府农业或粮食主管部门出具的基地稻谷种植证明(包括:种植面积、亩产量、总产量)。

  第十五条  引粮入榕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引粮入榕奖励申请表(附件4);

  (三)采购环节的凭证。从农民手中直接收购的,须提供当地税务部门印制的粮食收购单据和售粮农民身份证复印件;从企业采购的,须提供当地税务部门监制的正式发票复印件;

  (四)引粮入榕辖区外粮食采购数量核查明细表(附件5)。

  第十六条  上述两类申报企业按不同运输方式应当提供如下凭证:

  (一)铁路运输。铁路运单和铁路货票复印件;

  (二)水路运输。水路运单、货物交接单复印件(船名、航次、数量并加盖海运公司或港务公司公章,集装箱运单明确吨数),到港证明原件(船名、航次、数量、到港时间);

  (三)公路运输。运输发票复印件及有效证明材料;

  (四)填报铁路、水路、公路运输粮食数量核查明细表(附件6、7、8)。

  所有运输凭证应当注明粮食启运日期、到达日期、最终收货地点、实际数量、收货企业;收货企业与申报企业相符。

  第十七条  骨干粮食加工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骨干粮食加工企业奖励申请表(附件9

  (三)申报年度企业电费发票等用电量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企业原粮或大米卫生指标检测报告复印件

  第十八条  骨干粮店、应急供应网点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骨干粮店、应急供应网点奖励申请表(附件10

  (三)统计年度经营台账的复印件

  第十九条  申报企业对所提供申报材料应规整有序,归集造册(含电子版),各类凭证材料(含复印件)均需加盖本企业公章。同时,必须自行保存好所有原始凭证材料,以备比对核查。

  第二十条  申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本细则要求,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签订企业信用承诺书(附件11)。

  第五章 奖励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二十一条  申报企业应在次年3月底之前,按属地原则,将申报材料送达所在地的县(市)、区发改局(粮食局),直属一、二分局,粮食生产基地企业、市粮储局直属企业直接向市粮储局申报,逾期申报视同自动放弃。各县(市)、马尾区、长乐区发改局(粮食局),直属一、二分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审核,报送市粮储局。市粮储局负责申报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审核,市财政局负责程序性、合规性、完整性审核。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复审,委托费用在本奖励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核定的奖励企业名单,在市粮储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通过财政审核报请,拨付奖励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粮储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实施有效期与榕政办[2018]274文一致。

  附件:1.福州市省外粮食生产基地认定申请表

        2.福州市粮食应急供应网点认定申请表

        3.福州市省外粮食生产基地奖励申请表

        4.引粮入榕奖励申请表

        5.引粮入榕辖区外粮食采购数量核查明细表

        6.铁路运输粮食数量核查明细表

        7.水路运输粮食数量核查明细表

        8.公路运输粮食数量核查明细表

        9.骨干粮食加工企业奖励申请表

        10.骨干粮店、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奖励申请表

        11.企业申报奖励信用承诺书

        封面:福州市加强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扶持资金申请材料

附件下载:

榕粮行〔2019〕68号附件附件.xls


榕粮行〔2019〕68号附件附件11.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