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监管半月沙龙
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重要组成部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信用体系,对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重大意义。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又是社会信用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与政务信用、个人信用、司法公信等一起,构成一个完整的社会信用体系。信用监管是新型市场监管机制的基础,是大力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有力抓手,是加快形成诚信经营社会共治局面的有效支撑,是不断推动市场监管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信用建设的重要论述,树立新理念,开创新局面。
讲信修睦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孔子讲“人而不信,不知其可也”。“信”作为“仁义礼智信”儒家五常之一,贯穿于中华伦理的发展中,是中国价值体系的核心因素。诚信为本,守信为先,诚实信用是整个市场机制正常运转的基础。
习近平总书记一贯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地方工作时,习近平同志就十分重视信用体系建设。2002年8月,时任福建省省长的习近平同志在省政府信用体系建设专题会议上,作了题为《要积极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讲话,指出“信用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石,良好的信用关系是国民经济持续健康运行的基本保证”“诚实守信是市场经济的黄金规则,市场化程度越高,对社会信用的要求也越高”。2003年9月,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的习近平同志发表《之江新语》“努力打造‘信用浙江’”一文中指出,“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企业无信,则难求发展;社会无信,则人人自危;政府无信,则权威不立”“要进一步强化政府信用,提升企业信用,建立社会信用;要进一步健全信用制度,强化信用监管、倡导信用文化,营造信用环境;以企业为主体,建立包括信用信息、信用评价、信用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在内的社会信用体系;充分发挥政府在信用建设中的表率作用,树立诚信的形象,建设信用政府”。
到中央工作后,习近平同志高度重视信用体系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主持中央深改委会议、中央财经委会议研究信用建设有关议题,涉及政务、商务、社会、司法等各个领域,涵盖诚信文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重要环节,多次就信用建设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并在多个重要场合强调信用的重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是中华文明的智慧结晶,蕴含的天下为公、名为邦本、为政以德、革故鼎新、任人唯贤、天人合一、自强不息、厚德载物、讲信修睦、亲仁善邻等,是中国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中积累的宇宙观、天下观、社会观、道德观的重要体现,同科学社会主义价值观主张具有高度契合性”。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弘扬诚信文化,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总书记的亲手擘画、亲自推动、亲切关怀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全面发展和长足进步。
1.党中央、国务院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速推进。2013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对改革工商登记制度作出了部署,要求推进商务诚信建设,加强经营主体监管。
2014年2月,国务院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以企业法人国家信息资源库为基础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支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首次提出信用监管概念,通过改革监管制度,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调监管,提高监管效能。通过加强经营主体信息公示,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2014年6月,国务院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对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提出总体要求。同时印发《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要求夯实监管信用基础,加快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2014年8月,国务院公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对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扩大社会监督作出明确规定。
2015年10月,印发《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要求进一步转变市场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
2016年5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标志着信用体系建设迈出了重要步伐。
2019年2月,《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首次要求,在市场监管领域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切实做到监管到位、执法必严、使守法守信者畅行天下、违法失信者寸步难行。2019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提出,通过建立健全全流程、全环节信用监管机制,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9年9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提出,要建立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机制,强化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健全信用修复等机制,进一步提升信用监管效能。
2020年1月,国务院颁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进一步夯实信用监管制度的法治基础。2020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强调,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2020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机制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9号)提出,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完善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机制。
2021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
2022年3月,中办国办联合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2022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提出要健全统一的社会信用制度,编制出台全国共用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2023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号)提出,积极开展跨部门联合信用监管。2023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提出完善社会信用激励约束机制。全面推广信用承诺制度,将承诺和履约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发挥信用激励机制的作用,提升信用良好企业的获得感。健全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修复机制,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建立政务失信记录和惩戒制度,将机关事业单位的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2.市场监管部门在经营主体信用建设方面的探索。
2014年以来,原国家工商总局陆续出台《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多部配套部门规章,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信息公示、年报、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等信用监管基础制度。
2019年,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对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进行部署。
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制修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和《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建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制度,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制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明确根据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印发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不断推进建立健全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提出以法治为根本、以信用为基础、以智慧为手段,统筹一体推进法治监管、信用监管、智慧监管。明确将信用监管作为重要着力点之一,充分发挥信用约束激励作用,创新信用监管工具,完善信用承诺、信息公示、双随机抽查、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制度,强化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差异化监管,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一是强化失信行为治理,信用环境有效改善;二是实施信用风险分类,市场监管更加精准;三是打造信用监管工具,营商环境不断优化。
3.湖南省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实践。
2022年5月26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条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湖南省第一部关于社会信用建设的地方性法规,也标志着湖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迈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新阶段。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保障,是支撑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举措。出台这部地方性法规的意义在于,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二是加快和完善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三是进一步发挥社会信用在创新社会治理、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
2019年6月1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湖南省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为做好湖南省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有效支撑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方案指出,坚持全面覆盖、规范透明、问题导向、协同推进原则,切实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健全工作机制,严格依法依规落实市场监管责任,在市场监管领域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提高监管效能,强化信用支撑,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方案强调,通过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增强市场主体信用意识和自我约束力,对违法者“利剑高悬”;切实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预,对守法者“无事不扰”。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实现由政府监管向社会共治的转变,以监管方式创新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
2019年6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落实国务院、市场监管总局、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有关文件精神,转变市场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规范监管行为,做到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优化、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有效支撑事中事后监管,实现以公正监管促公平竞争,着力营造有序的竞争环境和优化营商环境。
社会信用体系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经过实践和理论双重考验的重要制度,在长期实践过程中逐步探索并形成信用监管、信用奖惩等一系列成熟举措,将有力支撑资源配置优化和良好营商环境构建。
二、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丰富监管工具,提升监管质效。
“信用”一词,目前在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层面还没有统一定义。根据《信用基本术语》(GB/T22117-2018),信用指个人或组织履行承诺的意愿和能力,承诺包括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合同条款等契约约定的、社会合理期望等社会责任的内容。通常所说的信用,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统称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遵守法定义务或者履行约定义务的状态。
信用监管是以遵法守约状态作为衡量信用的维度,以行政权力为基础,以智慧监管为支撑的高度专业化监管。市场监管领域信用监管是根据经营主体信用状况,统筹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相融合的方式实施差异化监管,实现对守法诚信者“无事不扰”“有求必应”,对违法失信者“无处不在”“利剑高悬”,以信用风险为导向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提升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以公正监管公开透明促进公平竞争、优胜劣汰。
公示即监管,是信用监管的核心理念。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和共享,是信用监管的制度基础。信用监管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放管服”改革的应有之义。信用监管是新时期创新和转变监管方式、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信用监管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提出,在市场监管领域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在这个文件中,首次明确了新型监管机制的四梁八柱:基本手段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适用于一般行业的日常监管;补充手段为重点监管,适用于特殊行业、重点领域的全覆盖监管;基础是信用监管,以信用风险为导向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无事不扰、无处不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将信用机制贯穿于基本手段和补充手段。目标和任务是,切实做到监管到位、执法必严,使守法守信者畅行天下、违法失信者寸步难行,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坚持矛盾论,把握矛盾的普遍性,扭住基本手段——“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提出。
2015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旨在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和要求,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规范市场执法行为,切实解决一些领域存在的检查任性和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这是在借鉴基层海关通关现场监管实践的基础上,首次在中央政府管理层面提出随机抽查的概念,要求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严格限制监管部门自由裁量权,从而拉开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序幕。
2.“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概念。
2019年1月,《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印发,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责任,明确市场监管部门的牵头责任。
“双随机”。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严格限制监管部门自由裁量权。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摇号等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一公开”。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坚持依法监管。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确保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有序进行,推进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
——坚持公正高效。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市场环境。
——坚持公开透明。实施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实行“阳光执法”,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坚持协同推进。在事中事后监管领域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形成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探索推进跨部门跨行业联合随机抽查。
3.“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背景。
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领导专题研讨班上就指出,简政放权、先照后证不是不要管理了,该管的还要管,上级部门放的权,下级要接住,不能出现真空地带,这也是守土有责。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背景就是“放”与“管”的协同推进。
4.“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沿革。
2016年9月,全国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会议召开,提出随机抽查事项的指标比例,在2017年底前实现全覆盖。
从2016年到2023年,连续多年的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都提及“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一再强调和巩固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的改革。
推动方式自上而下,先是国务院全面部署,再到各级政府及部门贯彻落实。理论认识不断深化,从大力推广随机抽查监管,逐渐发展到明确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作为市场监管的基本手段和方式。始终注重结合信用监管工作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工作要求不断提高,由随机抽查到双随机抽查,到增加一公开要求,再到推行部门联合抽查;从局部推广到全面推行,从有一定比例要求到监管全覆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宽进严管改革成果的固化。
5.“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目的和作用。
规范了监管行为和工作流程。一是通过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政府的监管边界,避免行政权力对微观经济活动的过度干预。二是压缩了监管部门与经营主体双向寻租空间,降低了“监管俘获”发生几率。三是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使得监管行为规范化、透明化,也促进跨部门信息交换共享,克服市场监管的“信息瓶颈”,减轻了监管压力,降低了监管成本,规范了监管责任。
6.“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义。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政府监管方式的深刻变革,告别“保姆式”监管,是发挥企业主体责任的必由之路,取代原有市场监管方式,是监管流程的再造,连接信用机制与抽查工作,体现信用基础作用。
坚持重点论,把握矛盾的特殊性,突出补充手段——重点监管。
“三品一特”监管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公共安全,责任重大,是日常监管的重点。推动重点监管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无缝衔接,对食品、药品、重点工业产品、特种设备等重点领域,在实行重点监管、全链条监管的基础上,鼓励建立重点监管事项清单制度,对清单外的事项全面实行双随机监管,对清单内的事项依法依规实行重点监管,实现更深层次的全覆盖。
——聚焦重点,精准发力。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当前市场监管的重点领域,通过信用监管有效举措,推动形成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共治格局,着力解决重点领域监管的突出问题。
——信用赋能,协同监管。坚持“管行业就要管信用、管业务就要管信用”,充分发挥信用基础性作用,推动信用与重点领域监管深度融合,加强协同联动,形成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
——依法依规,公正规范。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推进重点领域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信用监管,健全完善工作程序,规范实施企业信息公示、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促进公平公正监管。
——数字赋能,智慧监管。综合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手段,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完善重点领域信用记录、信用档案,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全面提升智慧监管水平。
以食品、特种设备等生产企业监管为切入点,推进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市场监管重点领域信用监管,不断完善企业信息公示、信用承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制度举措,形成行之有效的重点领域信用监管工作机制和模式,提升监管效能。
——建立重点领域企业清单。对重点领域企业实施清单管理,理清监管对象底数。
——全面归集重点领域企业信息。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将重点领域企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依法依规及时归集到公示系统,记于企业名下。
——依法公示重点领域企业信息。树立“公示即监管”的理念,坚持“公示为原则、不公示为例外”,除涉及个人隐私、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外,市场监管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涉企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示。在公示系统设置重点领域信息公示模块,全面公示重点领域企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充分运用社会力量约束企业违法失信行为。
坚持方法论,转变理念,创新方式,完善机制,夯实基础——信用监管。
转变监管理念,从传统的巡查式保姆式监管向以信用信息公示共享为核心实现政府引导、企业自律和社会共治转变。树立“公示即监管”“共享即监管”的理念,运用企业信息归集公示共享、信用风险分类、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等手段,“放管结合”,以“管”促“放”,以“管”促“活”。丰富信用监管工具,建立完善信用承诺、信用修复、信用监管指数、标签化管理等制度,提升精准监管水平,从而推进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依法依规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相应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科学精准的监管措施,使监管对诚信经营者“无事不扰”、对违法失信者“无处不在”。
——科学构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及时归集企业登记注册、行政处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信息,一视同仁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信用风险进行分类。
——运用分类结果提高监管效能,防止乱作为、任性执法。对低风险企业合理降低抽查频次,对高风险或有不良记录的企业有针对性加大抽查检查力度。对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安全的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领域实行重点监管、全链条监管。
——加强风险监测和预警,及早发现企业异常情况,前移监管关口,化解风险隐患。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能有效破解权力寻租与监管俘获,维护和保障监管执法从程序正义到实体正义的全流程闭环。
将双随机抽查与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有机结合和深度融合,运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等级结果,推进梯次监管,按照“差额递进比例原则”来合理确定双随机抽查的对象和抽查比例、频次,增强抽查检查的靶向性和精准性,提高问题发现率,在减少对守法诚信企业打扰的同时,聚焦对违法失信企业的监督,统筹抽查检查的全覆盖、常态化和差异化,从而提升监管效能。
以构建新型市场监管机制为契机,进一步厘清部门职能边界,明晰部门权责清单。
——谁来管?明晰监管主体。按照各部门“职能配置和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三定”规定,更好发挥政府部门作用,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对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未明确监管职责的,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全面夯实监管责任,落实放管结合、并重要求,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等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健全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提高监管的精准性有效性。
——管什么?明晰监管对象,建立健全监管对象名录库。由一般库(经营主体库)和专业库两个部分组成:一般库包括企业主体库、农专主体库和个体户主体库,专业库包括特定经营主体库、特定产品库、事业机构和社团组织库、旅游景区信息库、执业专利代理师名单库、产品标准信息库、重点项目库和行为库等,以满足市场监管领域全行业、全品类、全链条监管的需要。
——怎么管?明晰监管方式,统筹推进法治监管、信用监管、智慧监管、综合监管。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统一大市场为目标,统筹广义市场与狭义市场,统筹商品市场与要素市场,统筹行业监管、综合监管与执法监管,在市场监管领域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严格按照部门监管事项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监管对象清单(对象名录库)实施检查抽查,规范监管行为,优化监管程序,提高监管质效。
三、坚持监管为民,深化信息公开,推动信用赋能高质量发展。
监管为民是市场监管的核心理念。促进公平竞争、坚持执法公正、做到信息公开、实现规则统一,则是市场监管价值观的多元呈现。管理和服务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规范管理就是优质服务。
——加强政策供给,推动年报改革创新。年报是企业积累信用的关键一环。组织开展年报“服务年”活动,精准推送各项惠企政策,做好个体工商户年报微信小程序和企业年报APP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对接。开展年报“质量年”活动,推动与税务部门“多报合一”改革,推进智慧填报。开展年报“规范年”活动,持续做好重点行业企业等经营主体年报工作。
——巩固改革成果,完善信息公示制度。坚持“公示即监管”“共享即监管”的核心理念,完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示体系,将经营主体的承诺和履约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开展经营主体信用监管标准体系建设,推动各地各部门在企业信用监管数据归集共享应用中执行使用。以信用机制为抓手,赋能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深入推进部门内部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持续优化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各类监管的衔接配合,规范抽查检查,深化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常态化运用,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提高双随机抽查的科学化水平,着力优化营商环境。
——持续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拓展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运用范围,推动企业信用与重点领域监管深度融合,形成“通用+专业”的分级分类监管模式。优化完善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推动分类结果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常态化运用,根据信用风险等级高低在抽查检查中推行梯度监管模式,对信用风险低的企业,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不断提高分类的科学性和精准性。加强企业信用监管大数据分析应用,通过编制企业信用指数,打造企业信用趋势“晴雨表”,提升防范化解各类潜在性、苗头性、趋势性信用风险能力。
——不断强化信用联合约束激励。推进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将失信惩戒严管和信用修复服务有机结合。对守信者“无事不扰”“有求必应”,对失信者“无处不在”“利剑高悬”。给予守信企业信用激励,为信用等级高的企业提供便利化的服务,让其享受到更多信用红利。同时,强化失信惩戒,提高违法失信成本。用好信用监管工具箱,加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深入开展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治理专项行动,发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在整治假国企央企、强化重点领域监管中的作用,筑牢对严重失信主体的“信用围栏”。做好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对未按规定报送年报的企业依法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进行公示。
——扎实推进经营主体信用修复便利化。落实“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服务措施,扩大信用修复范围,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推行信用修复网上办,为经营主体恢复信用提供便捷高效服务。主动开展信用修复指导服务,告知经营主体信用修复条件、途径和程序,帮助失信经营主体重塑信用,提升信用修复效能。
——继续开展信用提升助力企业纾困解难行动。加大信用培育力度,加快信用环境塑造,提升经营主体诚信意识和信用合规能力,形成守信重信的市场氛围。通过创新信用监管工具,打造精准高效和包容审慎的信用监管机制,为守信者提供更宽松的监管环境。发挥信用信息作用,打基础、强主体、优服务、增信用,持续推动经营主体信用水平提升,不断优化市场信用环境,筑牢赋能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信用基础,营造知信重信守信用信的社会舆论氛围,提高守法守信经营主体的获得感。
——着力引导经营主体合规经营。推进企业合规经营行政指导,推动经营主体依法合规经营,预防和避免失信行为发生。对企业年报公示信息和其他企业信用公示信息开展“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抽查,重点检查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农民工工资、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信息等公示情况,依法查处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行为,倒逼企业提升合规经营水平。
总而言之,信用赋能在推动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应用场景十分丰富和深邃。从商业运行的一般规律看,企业的发展壮大,基本路径和步骤都是从“做产品”起步、从“创品牌”立足、从“定标准”做强,最后到“树信用”做优,是利润附加值逐级提升,从而实现商业圈层不断跨越的过程。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不强。十年树木、百年树人,企业信用的树立更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百年老店无不是依靠长期不断的良好信用积累来加持的,只有“树信用”的企业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站得最高和站到最后。
在服务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中,发挥市场监管职能,助力实现经营主体保持量的合理增长和质的有效提升的目标,信用赋能,场景广阔;信用监管,大有可为。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构建“信用归集精准、信用分类清晰、信用应用灵活、信用惩戒有力”的高标准信用监管体系,充分发挥信用连接市场与经营主体的基础性功能,全面赋能市场监管,将有力推动和服务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