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福州晚报
27日上午,《福建省促进首台(套)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将于7月1日起施行。这是福建加快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一次具体实践。
《条例》规定,首台(套)技术装备是指经过技术、工艺或者应用等创新,其品种、规格或者技术参数等有较大突破,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处于推广应用初期,经省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评定的国内先进的装备产品,包括首台(套)或者首批次成套设备、整机设备以及核心部件、控制系统等。
据了解,目前福建已有272个首台(套)产品取得突破。“推广应用难是国内技术装备产品普遍面临的问题。因此,开展促进首台(套)技术装备发展立法,是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快制造强省建设的必然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工作人员强调,通过立法突出“推广应用”,采取有效措施促进首台(套)技术装备的发展,将推动福建省装备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条例》共十七条,倡导从责任落实、服务保障、扶持措施等各方面为首台(套)技术装备“扶一把、送一程”。
在服务保障方面,推行保险补偿,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用于首台(套)技术装备的保险产品,鼓励首台(套)技术装备研制企业参加商业保障,加强风险保障,提升产品信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社会组织、企业、个人对首台(套)技术装备专利提出审查申请且符合优先审查条件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支持;提高检测能力,建立健全首台(套)技术装备检验检测公共服务体系,完善相关标准、计量、检验检测制度;加强考核激励,对研制和使用首台(套)技术装备且符合要求的国有企业,在业绩考核中给予鼓励支持;支持人才队伍建设,首台(套)技术装备可以作为研制人员职称评审、业绩考核、晋升、提级和职称聘用的重要依据等。
在扶持措施方面,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首台(套)技术装备研制和推广应用的扶持政策,出台鼓励研制和购置使用首台(套)技术装备的相关金融措施;研制和购置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和优惠政策可同时享受;支持招标投标,对于已经获评定的首台(套)技术装备,自评定之日起两年内,视同已具备市场占有率和应用业绩;鼓励政府采购,政府采购经依法批准,可通过公开招标以外的政府采购方式,采购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首台(套)技术装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