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栏目:赋能惠企 浏览量: 667
分享到: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政〔2022〕2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质量强省建设,引导、激励全省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不断追求卓越绩效,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建设质量强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设立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用于表彰在经济领域中实行卓越绩效管理,经济社会效益显著,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各类组织。福建省政府质量奖分为福建省政府质量奖和福建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以下如未专门区分,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表述含福建省政府质量奖及提名奖)。


  第三条 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严格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自愿申请,严格申报、评审程序,坚持评审标准,宁缺毋滥,好中选优。


  第四条 福建省政府质量奖每年评审一次。福建省政府质量奖名额每次不超过5个,福建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名额每次不超过10个。


第二章 评审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省政府建立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省市场监管部门和省工信部门负责人担任副召集人,成员由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负责研究、确定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政策和重大事项,审定获奖组织名单。


  第六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质评办)设在省市场监管部门,承担联席会议具体工作。省质评办由省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主任,省市场监管部门和省工信部门的分管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省发改、教育、工信、财政、生态环境、住建、水利、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应急、海洋渔业、市场监管、药品监管、税务等部门相关处室负责人任成员。省质评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办法组织制订(修订)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细化评审工作。


  (二)组织制订(修订)福建省政府质量奖标志管理办法。


  (三)组织制订(修订)评审人员的管理规定,组建评审专家库。


  (四)组织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


  (五)其他日常工作。


  第七条 省质评办根据当年申报情况组建材料评审组、现场评审组和监督检查组。材料评审组和现场评审组从评审专家库相关专业的专家中抽选组成。监督检查组由相关部门人员和部分专家组成,负责对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的专家从来自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相关学(协)会和其他第三方机构等组织的有关专家中考核产生,同时吸收省外质量领域的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八条 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采用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 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


  第九条 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评审注重组织的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结果等七个方面及远见卓识的领导、战略导向、顾客驱动、社会责任、以人为本、合作共赢、重视过程和关注结果、学习改进与创新、系统管理等九大基本理念的贯彻实施,注重其运作绩效、满足顾客需要、持续改进和创新驱动的能力,以及适应内外部环境变化的应变能力和发展潜能。


第四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条 申报组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符合产业、环保、质量等方面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


  (二)在福建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设立5年以上(含5年)的法人。


  (三)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效,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实行卓越绩效管理成效显著,坚持质量第一、绿色发展的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


  (四)申报组织其主导产品或服务质量严于国家(行业)标准要求;依法接受国家法定的质量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有生产产品的申报组织其主导产品在国家、省级质量监督抽查中近3年无不合格记录,出口产品的组织,其出口的主导产品安全、卫生、环保项目近3年无不合格记录,近3年未因质量问题被进口国通报。


  有生产产品的申报组织其主导产品质量近3年无国家法定的质量监管部门省级及以上监督抽查记录的,申报组织应主动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专项抽查。


  (五)各项节能指标居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完成污染减排任务。


  (六)依法诚信经营,近3年未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七)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3年无较大及以上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


  (八)依法纳税,近3年无达到涉税犯罪立案追诉标准或达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所称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标准的违法行为发生。


  (九)近5年无弄虚作假、贿赂等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情形。


  第十一条 省市场监管部门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通知。符合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申报条件的组织,应当按规定填写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和填报要求,对实施卓越绩效评价准则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并将申报表、自我评价等材料一并寄送所在地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下同)市场监管部门。申报组织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申报材料不得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申报组织应当予以注明。


  已获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组织5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已获福建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可继续提出申请福建省政府质量奖,但5年内不再授予提名奖称号。


  第十二条 申报组织所在地的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书面征求当地生态环境、应急、税务、海关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对申报组织进行资格审查,无异议后签署资格审查意见,并将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报送省市场监管部门。


  已获得设区市级以上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质量奖的组织,可优先推荐上报。


  第十三条 省市场监管部门对设区市上报的申请材料完整性进行复核,对申报组织的质量、安全、环保、节能和税收等情况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条书面征求相关省直部门意见,各相关省直部门应按规定时间及时书面反馈并就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提出明确意见。


  省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材料复核和有关单位意见,符合申报条件的,形成福建省政府质量奖受理名单,连同申报材料的主要数据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未被列入受理名单的申报组织,退回申报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报组织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如自身发现或发生不符合申报条件情形的,应自发现或发生之日起5日内,主动向省市场监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五章 评审和授予


  第十四条 省质评办组织材料评审组对申报组织的申报材料进行封闭式集中评审或线上评审。材料评审组向省质评办提交材料评审报告,并提出可否进行现场评审的建议。


  第十五条 省质评办组织对申报组织公示情况和材料评审结果进行集体审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符合现场评审条件的组织名单(需参加投票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参加审议人员由省质评办成员、不少于20人的材料评审组成员组成。相关部门人员对集体审议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省质评办组织现场评审组按现场评审标准和要求,对符合现场评审条件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出具现场评审报告。评审组一般由5名以上(含5名)专家组成。


  第十七条 省质评办组织监督检查组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对经过现场评审的组织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检查组向省质评办提交监督抽查报告。


  第十八条 省质评办组织进入现场评审组织的高管(管理层代表)进行高层答辩,答辩分值作为评奖的加分项,计入评审最终得分。


  第十九条 省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对完成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的质量、安全、环保、节能和税收等再次征求省直相关部门意见。


  第二十条 省质评办组织省质评办成员、材料评审组组长、现场评审组组长和监督检查组组长对申报组织的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监督抽查等情况进行集体审议。按照评审最终得分排名,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提出获奖候选名单(需参加投票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并将相关情况汇总上报省政府。


  评审最终得分由专家评审得分与高层答辩得分相加,材料评审得分与现场评审得分按2∶8计算专家评审得分。


  第二十一条 联席会议对获奖候选组织的有关情况进行评议,参会人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投票,投票数与评审最终得分按1∶2计算综合得分,综合得分前五位且投票得票数超过二分之一的为获奖组织建议名单,未进入获奖建议名单的候选组织,按综合得分排前十位的为提名奖建议名单。


  第二十二条 省市场监管部门向社会公示获奖(含提名奖)组织建议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质评办提出并提供相应证明。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本人姓名,注明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并提供身份证明;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注明单位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


  省质评办核实后,将异议和核实材料一并报送省政府提请召开联席会议按第二十一条再次评议。再次评议与原建议不一致的,撤销其建议名单;再次评议结果与原建议一致的,同公示结束无异议的名单一并报省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省政府批准福建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最终获奖名单。


  第二十四条 授予获奖组织福建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奖牌、证书,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并向社会公布获奖名单。


  第二十五条 对我省获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分别奖励500万元、300万元,并直接认定为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授予奖牌、证书和200万元奖励,且不占该年度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名额。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获奖组织应贯彻新发展理念,结合实际不断应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创造具有自身特色的卓越质量经营模式。


  第二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伪造或冒用福建省政府质量奖标志,不得擅自制作福建省政府质量奖奖牌和证书。伪造或冒用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称号和标志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贿赂等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撤销其获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建议有权机关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九条 获奖组织使用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称号和标志开展形象宣传时应当注明获奖年份。不得将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称号和标志用于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以及其他营利性活动。


  被撤销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称号的组织,自撤销之日起不得继续使用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称号和标志。


  第三十条 获得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在获奖后5年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环境事件、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和达到涉税犯罪立案追诉标准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标准的违法行为的,应立即停止形象宣传,停止使用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称号和标志,并在15日内向省市场监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三十一条 参与福建省政府质量奖工作的人员,在推荐、评审、监督和其他有关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评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评奖工作收取费用。


第七章 经验分享与推广


  第三十三条 获奖组织应履行向社会推广、分享其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的义务,并以创新驱动为动力和以远见卓识的领导力为引领,不断创造更具特色的卓越质量经营管理的新方法、新经验,促进我省广大组织质量整体水平提升。


  第三十四条 各级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对获奖组织的宣传力度,深度挖掘、积极推广其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引导更多的组织采用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努力追求卓越绩效,不断提升质量水平。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福建省政府质量奖所需的奖励、评审、推广和办公等相关经费,从省市场监管部门预算中安排。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闽政〔2018〕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