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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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榕政综〔2020〕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引导、激励我市企业或组织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不断追求卓越绩效,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力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建设质量强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发〔2018〕6号)、《中共福州市委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建设质量强市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榕委发〔2019〕2号)等有关规定,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2018〕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立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用于表彰在经济领域中实行卓越绩效管理,经济社会效益显著,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各类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以推广实施卓越绩效经营模式为基础,以促进企业或组织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由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严格申报、评审和授奖程序,结合市场评价、专家评审等方式,坚持评审标准,宁缺毋滥,好中选优,严谨评定奖项。 


第四条  福州市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总数不超过五个。 


第二章  评审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福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质评委)。市质评委由市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主任委员,市政府办公厅分管领导、市质量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工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分别任副主任委员,成员由市质量行政主管部门研究提出,上报市政府批准。市质评委负责研究、确定福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方针、政策,审定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六条  市质评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评办),挂靠福州市质量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实施工作。市质评办主任由福州市质量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市质量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工信行政主管部门的分管负责人分别兼任副主任,有关部门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任成员。市质评办具体职责是: 


(一)根据本办法组织制订(修订)福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细化评审工作。 


(二)组织制订(修订)福州市政府质量奖标志管理办法。 


(三)组织制订(修订)评审人员的管理规定,组建评审专家库。 


(四)组织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 


(五)其它日常工作。 


第七条  市质评办下设材料评审组、现场评审组和监督检查组。材料评审组和现场评审组从评审专家库相关专业的专家中抽取组成。监督检查组由相关部门人员和部分专家组成,负责对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纳入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的评审专家,同时纳入福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择优吸收外地市质量领域的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在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合法注册、连续生产经营三年以上(含三年)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可依据评审标准,在自我评价基础上提出申请。 


企业或组织在获本级及以上同类奖项的五年内,或累计获奖两次以上的,其申请不予受理。  


第九条  申报企业或组织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坚持诚信经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立完善科学的以质量管理为中心的质量管理体系,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实行卓越绩效管理成效显著,质量管理处于省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二)申报主体其主导产品或服务质量严于国家(行业)标准要求;依法接受国家法定的质量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制造业申报主体在国家、省级质量监督抽查中连续三年合格,产品出口企业出口的主导产品涉及安全、卫生、环保项目连续三年合格,三年内未因质量问题被进口国通报。 


(三)各项节能指标达到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完成污染减排任务。 


(四)经济效益指标居省内同行业前列,发展趋势向好。 


(五)连续三年无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环境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 


(六)依法纳税,三年内均未发生达到涉税犯罪立案追诉标准或达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所称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标准的违法行为。企业上年度纳税地方留成部分应大于奖励标准。 


(七)三年内(含三年)未发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等失信情形。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条  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 


第十一条  福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注重企业或组织的高层领导作用、战略策划与实施、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方面的全方位管理能力,特别注重其整体运营绩效、满足顾客需要、持续改进和创新驱动的能力,以及适应内外部环境变化的应变能力和发展潜能。 


第五章  申报、评审和授予 


第十二条  市质评办按评审年度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通知。符合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填写有关申报材料,按照评审标准和填报要求,对实施卓越绩效评价准则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并将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和必要的证实性材料等一并寄送所在地县(市)区(含高新区,以下同)质量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申报企业或组织所在地的县(市)区质量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征求当地生态环境、税务、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会同当地工信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或组织进行资格审查,无异议后签署资格审查意见,并将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联合报送市质评办。 


第十四条  市质评办就各县(市)区上报的申报企业或组织的质量、安全、环保、节能和税收等情况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书面征求相关市直部门意见,各相关市直部门应及时书面反馈明确意见。 


市质评办通过报刊或者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示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申报企业或组织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如自身发现或发生不符合申报条件情形的,应自发现或发生之日起五日内,主动向市质评办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  市质评办组织对申报企业或组织进行社会满意度测评,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第十六条  市质评办组织材料评审组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出具材料评审报告,并提出是否进入现场评审的建议。 


第十七条  市质评办组织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公示情况、社会满意度测评结果和材料评审结果进行集体审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符合现场评审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需参加投票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参加审议人员由市质评办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的材料评审组成员组成。监督检查组人员对集体审议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市质评办组织现场评审组按现场评审标准和要求,对符合现场评审条件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出具现场评审报告。评审组一般由五名以上(含五名)专家组成。 


第十九条  申报企业或组织对评审组现场评审指出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并落实整改。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组按照20%左右的比例对经过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监督抽查,向市质评办提交监督抽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市质评办组织进入现场评审企业或组织的高管(管理层代表)进行高层答辩,答辩分值作为评奖的加分项,计入评审最终得分。 


第二十二条  市质评办组织就已完成现场评审的申报企业或组织的有关质量、安全、环保、节能和税收等情况再次征求市直相关部门意见。 


第二十三条  市质评办组织市质评办成员、材料评审组组长、现场评审组组长和监督检查组组长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现场评审报告、监督抽查报告等进行全面审查。按照评审最终得分排名,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提出获奖候选名单(需参加投票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并将全部材料汇总报送市质评委。 


评审最终得分由现场评审得分与高层答辩得分相加而成。 


第二十四条  市质评委对获奖候选企业或组织的全部材料进行评议,参会人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投票,投票数与评审最终得分按5:5计算综合得分,综合得分前五位且投票得票数超过二分之一的列入获奖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 


第二十五条  市质评办通过报刊或者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示获奖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市质评办经核实后,将异议和核实材料一并报送市质评委按第二十四条再次评议。再次评议与原建议不一致的,撤销其建议名单;再次评议结果与原建议一致的,同公示结束无异议的名单一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批准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的最终获奖名单并颁奖,同时向社会公布获奖名单。 


第二十七条  授予每家获奖企业或组织福州市政府质量奖奖牌、证书,并对每家新获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奖励100万元。 


第二十八条  对我市新获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我市新获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福建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同一家企业或组织获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福建省政府质量奖(含提名奖)和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的,按最高奖金标准给予奖励;若已按较低奖金标准奖励的,差额予以补齐。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应结合实际,制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的新目标,不断应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创造自身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和经验。 


第三十条  任何企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伪造或冒用福州市政府质量奖标志,不得擅自制作福州市政府质量奖证书和奖牌。涉嫌伪造或冒用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称号和标志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三十一条  申请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等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的,经市质评委同意后由市质评办提请市政府撤销其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称号,追回奖金,并向社会公告。同时,永久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三十二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可在其产品外包装、广告上宣传、展示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称号和标志,但必须同时注明获奖年度。 


被撤销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称号的企业或组织,自撤销之日起不得继续使用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称号和标志。 


第三十三条  获得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在获奖后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安全、环境事件和达到涉税犯罪立案追诉标准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标准的违法行为的,应立即停止宣传获奖荣誉,停止使用福州市政府质量奖标志和称号,并在15日内向市质评办书面报告,自发生上述情形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该奖项。 


第三十四条  参与福州市政府质量奖工作的人员,在推荐、评审、监督和其他有关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  福州市政府质量奖评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评奖工作收取费用。 


第七章  经验分享与推广 


第三十六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应履行向社会推广、分享其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的义务,并不断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创造更具特色的质量经营管理新方法、新经验,促进我市广大企业或组织质量整体水平提升。 


第三十七条  各级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管理经验,引导更多的企业或组织持续改进,追求卓越。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福州市政府质量奖所需的奖励、评审、推广和办公等相关经费,从市质量行政主管部门预算的质量强市工作专项经费中安排。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质评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榕政综〔2011〕6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