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工作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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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工作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工作措施》的通知

闽信用〔2019〕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中央驻闽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工作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1022日

 

 

福建省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工作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加强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具体贯彻措施。

一、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各级各部门梳理适合开展信用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根据国家编制的各领域信用承诺书模板,推动主动型、审批替代型、信用修复型和行业自律型信用承诺。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应予即时办理。申请人信用状况较好、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但书面承诺 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将信用承诺书及履约状况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重要依据。推动信用承诺书、承诺主体情况、承诺流程等公示,对审批替代型和信用修复型承诺做到应公示尽公示。(省有关部门,中央驻闽机构,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探索开展经营者准入前诚信教育。在政务服务大厅的开办企业、信用报告查询、通关报关、纳税服务等服务窗口开展守法诚信教育。依托行业协会、商会、社区文化建设,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宣传。加强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重点岗位从业者开展诚信教育,结合入职在职升职培训,广泛开展职业道德诚 信教育。开展诚信教育不得收费,也不得作为市场准入的必要条件。(省市场监管局,省委文明办,省发改委、国资委、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税务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省诚信促进会,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积极推动信用报告应用。按照国家统一标准, 在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中规范应用信用报告。积极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更广泛、主动地应用信用报告,推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事项中,充分发挥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作用。( 省发改委、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有关部门,中央驻闽机构,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全面加强信用记录和信息归集。依据行政权责清单和 工作实际,建立我省公共信用信息征集目录。设区市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的信用信息征集目录,在办理注册登记、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公共服务等过程中,及时、准确、全面记录市 场主体信用行为,并及时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全面落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年底前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存量代码全部转换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效降低重错码率。整合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热线和信息化平台,大力开展消 费投诉公示,促进经营者落实消费维权主体责任。( 省发改委、 市场监管局,省有关部门,中央驻闽机构,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自愿注册机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 “信用中国(福建)”建立完善自愿注册填报系统。鼓励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较低的企业、被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单的企业,以及变化快、信息少的中小企业等,按照国家统一信用信息自愿注册标准,在“信用中国(福建)”网站或其他渠道主动填报信用信息,不断完善信用记录,提高评价等次,改善信用状况。(省发改委,省有关部门,中央驻闽机构,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创新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探索构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和数据模型, 科学进行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把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等行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的重要参考,并与“双随机、 一公开”等监管手段相结合,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评价结果为“差”的市场主体进行重点关注,采用约谈等方式,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督促其进行全面整改(省市场监管局、发改委,省有关部门,中央驻闽机构,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督促失信市场主体限期整改。各行业主管部门梳理本行业需限期整改的失信主体清单,按照“谁认定、谁约谈”的原则,由认定部门依法依规启动提示约谈或警示约谈程序,督促市场主体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约谈记录记入失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由约谈部门归集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后,推送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落实中央文明委《关于集中治理诚信缺失突出问题提升全社会诚信水平的工作方案》(文明委〔2018〕4号),持续开展19类重点失信领域诚信缺失突出问题专项治理。( 省有关部门,中央驻闽机构,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快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联合奖惩机制。

进一步规范联合奖惩的标准确定、名单认定、奖惩发起、实施执行、信息反馈等流程,细化完善各项制度,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联合奖惩。对于国家已签署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的行业领域,其行业主管部门要出台相应管理制度,推出本行业联合奖惩“红黑名单”,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行联合奖惩。实现“红黑名单”嵌入省、市级政务服务大厅,对“红 名单”主体可开辟绿色通道、对“黑名单”主体依法依规予以限制。(省发改委、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有关部门,中央驻 闽机构,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依法依规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以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养老托幼、城市运行安全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领域为重点,依法依规实施严格监管,加大惩戒力度。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市场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坚决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到永远逐出市场。加强宣传教育,公开公示一批市场禁入典型案例,对违法失信市场主体产生强烈震慑。( 省发改委、人行福州中心 支行、市场监管局、民政厅、生态环境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应急厅等省有关部门,中央驻闽机构,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依法追究违法失信责任。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进行失信惩戒,并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对涉及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或农民工工资的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依法追究违法失信责任,并在“信用中国(福建)”上公开公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要通报上级主管单位和审计部门;工作人员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要通报所在单位及相关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 ( 省有关部门,中央驻闽机构,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规范开展信用修复。严格按照国家信用修复相关规定,明确信用修复渠道,规范信用修复流程,拓展信用修复场景,加强信用修复监督管理,恢复和改善失信主体信用状况,保障失信主体合法权益。积极开展信用修复培训。鼓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向失信市场主体提供信用报告、信用管理咨询等服务。(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有关部门,中央驻闽机构,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提升信用监管信息化建设水平。加快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二期建设,推动政务诚信、个人诚信、联合奖惩等重大措施在平台落地,推进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行业信用信 息系统互联互通。加快我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有效整合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投诉举报信息和互联网及第三方相关信息。充分发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信息归集共享作用,做到政府部门信用信息“应归尽归”,形成全面覆盖全省各地各部门、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一张网”。(省发改委,省有关部门,中央驻闽机构,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 、推进信用监管信息公开公示。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集中公示基础上,研究推动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等行政行为信息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信用中国(福建)”网站公开。执行活动中应公开的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要主动在信用中国(福建)公开并及时更新,相关单位业务或审批系统与省失信被执行人联合奖惩平台实现对接。积极建立在司法裁判中归集虚假诉讼失信人信息的机制,并主动向社会公开(省发改委,省法院,省有关部门,中央驻闽机构,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切实加大信用信息安全和市场主体权益保护力度。

依法依规查处违规泄露、篡改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和安全防护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对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的信息,信息提供和采集单位要尽快核实并反馈结果,经核实有误的信息要及时予以更正或撤销。因错误认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错误采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省有关部门,中央驻闽机构,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规范引导行业组织和信用服务机构参与信用建设。

支持有关部门授权的行业协会商会协助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推动征信、信用评级、信用保险、信用担保、履约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及培训等信用服务发展,切实发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信息采集、加工、应用等方面的专业作用。对省内违法违规的信用服务机构和不具备相应资质、以信用名义开展信用服务的机构加大治理力度。将国家公共信用评价为“差”的省内信用服务机构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全量约谈并限期整改。对“知法犯法”、“屡教不改”、性质恶劣的严重失信信用服务机构,以及冒用信用服务等名义,出具虚假信用报告、或以承诺修复企业信用、提高企业信用等级等名义违规收费等公开行骗行为的信用服务机构,坚决逐出市场。( 省发改 委、民政厅,省有关部门,中央驻闽机构,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积极创建信用示范城市。及时总结、交流厦门、福州、莆田等创建国家信用建设示范城市的好经验、好做法,在全省范围复制推广。指导其他地市对照第三批国家信用建设示范城市创建标准,做好相关工作,鼓励参与创建,积极探索具有福建特色和区域亮点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模式。(省发改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强信用法规制度建设与落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已出台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规、规章、政策,部署实施 相关工作任务,定期检查法规、规章执行和任务完成情况。启动《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立法调研。( 省发改委、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司法厅,省有关部门,中央驻闽机构,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 加强组织领导。把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作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组织领导,配足配齐力量,细化责任分工,有力有序推动落实。各地要及时调整充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适时召开工作协调会议,研究解决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行业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迈上新的台阶。( 省有关部门,中央驻闽机构,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