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跨省利用备案有关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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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跨省利用备案有关工作的通告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1.《福建省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表》(网上填报,系统自动生成表格);


2.申请单位与接受利用单位、运输单位签订的书面合同,合同中应当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3.申请单位为固体废物贮存单位的,还应提交产废单位与贮存单位签订的书面合同,合同中应当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二、备案流程


依托“福建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固废平台”)实行网上备案。需要转移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跨省利用的单位,在省固废平台申报预计年转移总量,实行“一年一报备”。具体如下:


1.【登陆平台】申请单位登陆福建省生态环境亲清服务平台(无账号的可注册账号),进入省固废平台(首次登陆需绑定),点击“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管理”进入“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跨省转出申报”界面。


2.【申报转移】申请单位在省固废平台在线填报固体废物转移的具体内容,包括:


①转出单位、接受利用单位、运输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②申请转移的固体废物名称、代码、数量等(系统将自动生成《福建省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表》),并上传相关合同(盖章扫描件);


③申请企业承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④完成以上内容填报后提交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3.省生态环境厅收到备案信息,确认后予以备案,并将备案信息通报接受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申请单位所在地市级生态环境局。


三、其他


国家出台转移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跨省转出利用备案的具体规定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