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政[2018]2号
各村:
为积极推进特色、优势农产品和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品牌建设,提升我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现将《永泰县农业品牌奖励实施办法(试行)》(樟政办[2017]244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你们要切实按照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实施。
清凉镇人民政府
2018年1月3日
永泰县农业品牌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品牌农业建设七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7〕90号)文件精神,积极推进特色、优势农产品和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品牌建设,提高我县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奖励对象
凡在永泰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项目和标准的企业及其它组织单位,均可自行申报。
二、奖励项目及标准
(一)名牌农产品
1. 对当年被农业部评为中国名牌农产品(种植业、畜牧业类,下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2. 对当年被省农业厅、省林业厅和省海洋与渔业厅评为福建名牌农产品(种植业、畜牧业类,下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二)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
1.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产品
对当年获得农业部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产品的申报单位(协会、学会等),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2. 福建十大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
对当年被省农业厅、省林业厅和省海洋与渔业厅联合认定为福建十大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种植业、畜牧业类,下同)的申报单位(协会、学会等),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三)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
1. 无公害农产品
对当年获得农业部无公害农产品(种植业类、畜牧业类、渔业类)认证的企业,每个获证产品一次性奖励1万元,同一获证企业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
2. 绿色食品
对当年获得农业部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企业,每个获证产品一次性奖励2万元,同一获证企业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3. 有机食品
对当年获得有机食品(含转换期)认证(指通过农业部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认证的)的企业,每个获证产品(含原料)一次性奖励3万元,同一获证企业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15万元。
(四)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有机农业示范基地
对当年被农业部认定为“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基地”、 “有机农业示范基地”的项目申报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五)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1.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对当年被农业部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 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对当年被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粮食局、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联合认定为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3. 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对当年被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粮食局、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联合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六)休闲农业示范点(县、村)
1. 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和示范点
对当年被农业部、国家旅游局认定为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的申报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对当年被农业部、国家旅游局认定为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的县农业局,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2. 省级休闲农业示范点、最美休闲乡村和水乡渔村
对当年被省农业厅认定为省级休闲农业示范点、最美休闲乡村的申报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对当年被省海洋与渔业厅认定为省级水乡渔村的申报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3. 市级休闲农业示范点(村)和水乡渔村
对当年被市农业局认定为福州市休闲农业示范点(村)的申报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对当年被市海洋与渔业局认定为市级水乡渔村的申报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七)农产品加工示范企业
1. 全国主食加工业示范企业
对当年被农业部认定为全国主食加工业示范企业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 福建省农产品加工示范企业
对当年承担省农业厅农产品加工示范企业建设项目,并通过验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八)国家农产品加工技术研发中心
对当年被农业部认定为“国家农产品加工技术研发中心或分中心”的企业(部门),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九)农产品质量奖
对当年被福建省政府及同级部门授予的质量奖,获奖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对当年被福州市政府及同级部门授予的质量奖,获奖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十)农业行业标准制定和标准化示范区
1. 农业行业标准制定
对承担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制定的企业(协会、学会、事业单位),在标准核准颁布实施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2. 农业标准化示范区
对承担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的单位,在项目通过业务主管部门验收时,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对承担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的单位,在项目通过业务主管部门验收时,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十一) 一、二、三产融合示范点
对获批承担省农业厅“一、二、三产融合示范点”项目建设的企业,在项目通过业务主管部门验收时,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对获批创建全国绿色食品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的主体,在项目通过业务主管部门验收时,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对获批承担市农业局“一、二、三产融合示范点”项目建设的企业,在项目通过业务主管部门验收时,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十二)农业新品种认定
对当年获得农业部新品种认定或备案(引进备案品种除外)的企业或科研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对当年获得省农业厅新品种认定或备案(引进备案品种除外)的企业或科研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三、申报奖励程序
(一) 申请单位填写《永泰县农业品牌奖励申请表》(见附件),连同获得的证书(奖牌)、文件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式四份向县农业局报送申报材料。
(二)县农业局、县财政局对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联文(文件后附《永泰县农业品牌奖励申请表》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报送县政府核准后,在永泰县政务网上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按程序下达奖励资金。
(三)每年集中申报一次,于11月底之前申报上年11月1日至当年10月31日获证(评)的,逾期不再受理。
四、奖励原则
(一)对同一企业1年内同一个产品获得2种或以上符合奖励标准的,按照其中最高的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二)符合奖励标准的农产品获得一种奖励,并领取奖金后,获得较高档次奖项或认证类型的,则按最高档次奖励标准补齐奖励金额。
(三)所有奖项期满重新获评的,不再予以奖励。
(四)同一产品不得重复领取其它县级财政奖励资金。
五、监督追责
(一)获奖单位应当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不断提升品牌公信力,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获奖单位在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被撤销认证认定的,由所在乡镇配合县农业局追回奖金。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永泰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之前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三) 本《办法》执行前尚未领取奖励的,按照原标准执行。
附件:1. 永泰县农业品牌奖励申报表
2. 永泰县农业品牌奖励标准汇总表
永泰县农业品牌奖励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单位性质
企业规模
经营范围
注册商标
获证(牌、奖)产品名称
获证(牌、奖)时间和编号
获奖种类
申请奖励金额
承诺
事项
我单位已仔细阅读《永泰县农业品牌奖励实施意见》有关内容,充分了解有关规定,自愿申请农业品牌奖励。现郑重承诺如下:
1.对本单位申报的内容和所提供材料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同一奖项不重复申报县级其它财政奖励。
2.如在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被撤销认证认定,保证无条件退还奖励资金。
法人代表(签字) 申报单位(盖章)
县农
业局
审核
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县财 政局
审核
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县人民政府审批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一式四份)
永泰县农业品牌奖励标准汇总表
序号
奖项类别
奖励标准
备注
1
国家级名牌农产品、省级名牌农产品
5万元、3万元
2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福建十大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
10万元、3万元
3
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
1万元、2万元、3万元
4
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有机农业示范基地
10万元
5
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国家、省级、市级)
10万元、5万元、3万元
6
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和示范县;省级休闲农业示范点、最美休闲乡村和水乡渔村;市级休闲农业示范点(村)、水乡渔村。
10万元、5万元;5万元;3万元。
7
全国主食加工示范企业、省级农产品加工示范企业
10万元、5万元
8
国家农产品加工技术研发中心
5万元
9
省级农产品质量奖、市级农产品质量奖
5万元、3万元
10
农业类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制定
5万元
11
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
10万元、5万元
12
全国绿色食品一二三产业融合示范园、省级一二三产融合示范点、市级一二三产融合示范点
5万元、5万元、3万元
13
国家级农业新品种认定(备案)、省级农业新品种认定(备案)
5万元、3万元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