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环保综合〔2022〕6号
各市、县(区)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经济保增长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以更有力的服务和举措助企纾困,助力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在延续《关于服务和促进一季度经济建设“开门红”的通知》(闽环保综合〔2022〕1号)和《关于应对疫情服务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闽环保综合〔2022〕3号)政策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以下八条措施:
一、全力服务重大项目落地。
二、扩大环评豁免告知承诺范围。
三、允许暂缓取得排污权。
四、大力谋划环境治理项目。
五、扩大环保领域有效投资。
六、推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
七、提升服务绿色发展能力。
八、助力园区标准化建设。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增强责任感紧迫感,把服务稳增长放在更突出位置,主动加强与发改、工信等经济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要结合各地实际研究落实具体政策措施,做好涉企政策解读,多渠道了解企业诉求,提升政策的有效性、精准性。要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总结推广各地服务经济发展的好做法、好经验、好案例,确保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常态长效、稳定持久。在服务稳增长工作过程中,遇到需省厅协调解决的,及时报厅综合处汇总统筹。
附件:新增环评豁免或告知承诺的实施范围(暂行)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6月2日
(联系人:郑俊华,电话:0591-88360270)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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