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知识产权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栏目:知产认证 发布时间:2023-11-26 浏览量: 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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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知识产权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武汉市知识产权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促进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中发〔2021〕32号)、《武汉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武发〔2022〕15号)、《武汉市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城市建设工作方案(2022-2025年)》(武政办〔2022〕135号)、《武汉市建设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城市实施方案》(武政办〔2022〕119号)等要求,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武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及上级财政部门拨付,用于促进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发展资金的预算编制、申报评审、中期检查、项目验收、资金拨付、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工作。发展资金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科学规范、注重实效、强化监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四条 发展资金支持对象为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对符合条件的事项给予资助和补贴。涉及多个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具有明确的第一权利人的,支持对象为第一权利人;无明确的第一权利人的,支持对象由全部权利人协商确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除特定条款外,主要指就专利、注册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客体享有的权利。


第六条 各区可根据本地实际设立相应专项资金,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形成配套联动机制,共同推进全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


第七条 发展资金项目分为资助项目和补贴项目两类,资助项目是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下称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通过签订项目任务书的方式,约定工作任务、绩效目标、完成时限、验收方式等内容,在项目执行前先行投入部分财政资金,待项目执行期满后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和绩效考核的财政支持方式。补贴项目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相应绩效,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后,给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式。


第八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是发展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并接受市财政局监督。


第九条 资助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应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组织好项目实施,加强财务管理及廉政建设,及时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报告项目执行情况、经费管理及使用情况,做好绩效自评和项目验收等,按约定接受监督检查、验收考评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十条 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


(一)支持建设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聚焦我市“965”现代产业体系,通过项目管理的方式,支持企业、高校院所等建设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择优给予建设单位50万元资助。


(二)支持创建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新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的,每家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的补贴。新认定为武汉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每家给予10万元补贴。


(三)支持争创中国专利奖。获评中国专利奖或中国外观设计奖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每项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补贴,对金奖和银奖专利的专利代理机构每项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补贴。


(四)支持争创优质商标品牌。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评定入选“千企千标”“百城百品”的单位,给予10万元补贴。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优秀商标品牌指导站的单位,给予10万元补贴。


(五)实施地理标志注册及换标补贴。对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新注册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新认定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贴。对完成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换标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补贴。


第十一条 增强知识产权运用水平


(一)实施专利转移转化补贴。对实施专利开放许可的单位,根据其新列入实施清单的专利数量,按照每件发明专利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每家单位年度补贴金额下限为1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支持企业通过专利受让方式,从本地高校、科研院所、医院等吸纳专利成果。企业年度内获得发明专利受让达到3件的给予5万元补贴,每增加1件增加2万元,每家单位年度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医院等向本地企业转让发明专利,年度转让达到10件的给予5万元补贴,每增加1件增加6000元,每家单位年度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实施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补贴。对新获批的国家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单位,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贴。新获批的省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单位,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贴。


(三)实施知识产权与标准化战略融合工程补贴。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且同时持有其中标准必要专利的单位,每项标准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补贴,对参与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且同时持有其中标准必要专利的单位,每项标准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6万元、2万元、1万元补贴。对主导制定知识产权服务业国家、行业、地方和团体标准的单位,每项标准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补贴。通过国家知识产权贯标认证或再认证的单位给予2万元补贴。贯彻实施知识产权管理国际标准ISO56005的单位,根据其认证支出成本,给予相关补贴,此项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四)支持建设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鼓励各园区按照“一园区一产业”的原则,围绕关键核心技术,加强专利导航体系建设,助力破解“卡脖子”问题。择优对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的建设单位给予30万元资助。


(五)支持开展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支持国家专利导航工程支撑服务机构、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省级及以上专利导航服务基地等单位,围绕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及重点企业需求,开展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研究,对承担项目的服务单位择优给予不高于40万元资助。


(六)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补贴。设立财政专项风险补偿资金,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本息损失进行补偿,补偿方式另行规定。对于按期还清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本息的企业,按照其实际支付利息的3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年度补贴金额下限为3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七)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补贴。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获得银行贷款的,按实际贷款发放金额的0.5%给予担保费补贴,每家企业年度补贴金额下限为5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八)实施知识产权保险补贴。对购买知识产权保险的单位,按照其实际投保费用的50%给予补贴,每家单位年度补贴金额下限为1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九)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补贴。对我市发行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按其实际发行金额的1%给予发行主体补贴,每家发行主体年度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且不得超过实际发行费用;对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实现融资的企业,按其实际融资金额的3%给予年度补贴,每家企业年度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同一证券化产品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二条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一)支持争创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试点示范。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新筹建和认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分别给予20万元和40万元补贴。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新培育和认定的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分别给予10万元和30万元补贴。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评定,新入选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名录库的鉴定机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贴,此项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支持建设基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对依规设立的市级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每年开展综合评价,以两年为周期进行奖补。两年综合评价结果均为优秀的给予10万元补贴,两年结果均为良好或一优一良的给予5万元补贴。


(三)实施知识产权维权补贴。对我市“965”现代产业发明专利国内维权项目,维权胜诉后,经评定按照其实际支出成本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补贴。对地理标志、商业秘密和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驰名商标国内维权项目,维权胜诉后,经评定按照其实际支出成本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补贴。对海外知识产权维权保护项目,维权胜诉后,经评定按照其实际支出成本一次性给予不超过60万元补贴。


(四)实施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资助。依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社会团体等,为我市企事业单位提供海外知识产权布局和风险防范、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等法律服务和技术支持,组织海外知识产权公益培训,开展海外知识产权预警分析等服务,择优给予每家20万元的资助。


(五)实施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补贴。对我市依规设立的各级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知识产权公证服务中心等机构,开展公益性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且成功结案数达到10件及以上的,每件补贴500元。每家机构年度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六)实施商业秘密侵权鉴定补贴。对涉及商业秘密侵权行政、刑事、民事案件的“公知性、同一性、侵权损失”鉴定,按照每件案件实际发生鉴定费的50%予以补贴,同一案件的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三条 提高知识产权服务能力


(一)支持建设商标品牌指导站。对依规设立的市级商标品牌指导站,每年开展综合评价,以两年为周期进行奖补。两年综合评价结果均为优秀的给予10万元补贴,两年结果均为良好或一优一良的给予5万元补贴。


(二)支持培育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每年遴选一批基础较好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围绕知识产权代理、信息服务、维权服务、运用促进服务等领域,打造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择优给予每家机构20万元资助。


(三)支持引进高水平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境外专利代理服务机构在汉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境内知名专利代理服务机构在汉设立分支机构并实际开展业务的,一次性给予每家机构10万元补贴。


(四)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拟)上市企业项目资助。依托专业服务机构,为(拟)上市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评价、核心专利布局、风险预判和应对、维权援助等服务,按照实际支出成本,择优对承担项目的服务机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五)支持各区开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工程。鼓励各区以服务本区产业和企业需求为导向,在本区内开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工程实施方案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审定同意开展的,给予相应资助,每项资助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四条 夯实知识产权工作基础


(一)支持高校开展知识产权学科建设。对自主设立知识产权学院,且具备完整人才培养体系、师资队伍和较强科研能力的在汉高校,每校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贴。对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知识产权本科专业或知识产权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且实际开展教学培养工作的在汉高校,每校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贴。


(二)开展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工程。依托在汉高校、知识产权行业协会及市级以上知识产权培训基地,为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服务机构等开展知识产权专业培训,培养一批懂管理、知保护、擅运营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对培养人数不少于50人,培训时间不少于12学时的人才培养项目,择优给予每项3万元资助。


(三)实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补贴。新获得国家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和试点学校认定的,每校分别给予20万和10万元补贴。新获得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和试点学校认定的,每校分别给予10万和5万元补贴。新获得武汉市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认定的,每校给予5万元补贴。同一年度同一学校获不同级别认定的,以最高认定为准,不重复补贴。


(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研究资助。依托高校院所、专业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开展我市知识产权战略及发展研究,择优给予每项5万元资助。


(五)实施知识产权重大专项资助。对国家、省明确要求由地方开展的知识产权项目,市委、市政府要求开展的知识产权领域重点工作及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研究决定开展的知识产权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项目资助经费。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财政预算计划,确定当年实施项目类别并编制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或补贴:


(一)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办法要求的;


(二)三年内有承担发展资金资助项目且验收未通过情形的;


(三)列入失信市场主体名单的;   


(四)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五)其它不符合资助或补贴情形的。


第十七条 发展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按照绩效目标管理有关规定,做好绩效目标的设置和监控,开展绩效自评和财政评价等工作,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有效运行。


第十八条 获得资助的单位应按年度提交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终止项目并追回已获支持经费,将相关情况纳入信用档案管理,五年内不得享受市区两级财政资金资助或补贴。情节严重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条 办理资助或补贴事项的工作人员出现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纪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同一单位同一年度获得本办法所规定支持金额累计不超过300万元,项目实际扶持金额按照预算总额统筹安排。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因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调整而产生不一致的,以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为准。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3年10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武汉市知识产权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武市监规〔202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