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2022〕8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房管局、城管局)、发改委、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经济发展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
为规范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保障业主的知情权、监督权及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物业管理实际,省住建厅会同省发改委、公安厅、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制定《福建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
202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