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7月1日起实施,半个月内上万家公司减资

栏目:新孵融媒 发布时间:2024-02-02 浏览量: 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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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7月1日起实施,半个月内上万家公司减资

——来源:极目新闻


     近日,有细心的读者发现,不少报纸上的分类广告版面,出现不少公司发布的《减资公告》。据悉,这是由于新《公司法》即将于7月1日起实施,其中明确规定,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因此,一些注册资本明显过高的企业,便选择减资程序,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减资,使自身认缴出资与经济能力相当。

    律师提醒,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在减资决议做出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如果公司规模较大、注册资本较多、经营范围较广、股权结构复杂、债权人较多的情况,建议在相关报纸上进行公告。

    多家公司刊登《减资公告》

    1月27日,武汉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报纸上刊登《减资公告》称,拟将注册资本由500万元减至50万元,请该公司债权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该公司提出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天眼查显示,部分注册资本高达上亿元的公司,实缴资本只有数十万

    据该公司工作人员李女士介绍,此次发布《减资公告》,与即将从今年7月起实施的新《公司法》有关:“新《公司法》要求注册资本在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公司目前登记的注册资本是1000万元,如果实缴的话可能压力会很大,所以准备将注册资本减少到50万元。”

    李女士所说的“新《公司法》”,就是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表决通过的新修订的《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认缴登记制进行了完善,明确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

    2023年12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发文,对该规定进行了解读。该文章表示,实施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有效解决了实缴登记制下市场准入资金门槛过高制约创业创新、注册资金闲置、虚假出资验资等突出问题。据统计,我国公司数量从2014年的1303万户,增长至2023年11月底的4839万户,增长了2.7倍,其中99%属于小微企业。同时,实践中也产生了盲目认缴、天价认缴、期限过长等突出问题,为数不少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50年、出资数额上千亿,违反真实性原则、有悖于客观常识。

    一家公司注册资本8.3万亿元人民币,实缴资本却显示为“-”

    2024年1月30日,极目新闻记者通过天眼查看到,不少公司注册资本高达数亿元甚至几万亿元,但实缴资金却相对较少,甚至没有。例如,天眼查显示,一家名为北京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5.89万亿元人民币,但实缴资金仅50万元;天津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注册资本8.3万亿元人民币,而实缴资本却显示为“-”。

  “上述问题,一方面虚化了注册资本表示公司资金信用的作用,增加了市场交易信用的判断评估成本,致使出现公司多年实际出资为‘零’的现象;另一方面在法律制度层面弱化了对公司股东出资的法律约束,客观上影响了投资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加大了发生债权股权纠纷的概率。”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发文中明确表示。

    1月30日,极目新闻记者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看到,“减资公告”一栏显示有5页共50条记录,公告时间均集中在1月26日和27日两天。记者随机致电10家公司,这些公司的工作人员均表示,此次发布减资公告与新《公司法》相关。

    律师提醒:减资公告是必不可少环节

  “按照现行法律,注册资本高但不实缴的公司并不违法,只要不存在抽逃出资、虚假出资、到期未缴等禁止性情形的,都是合法合规的。”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杨旸律师介绍说,7月1日新《公示法》实施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在5年内实缴到位。因此,对于未实缴到位的公司,要么按时缴足,要么申请减资。

    有报道称,数据显示,2023年12月29日至2024年1月16日,半个多月时间内,全国就有超1.2万家企业完成注册资本减资。

   “对于注册资本明显过高的企业,减资明显比实缴出资的成本更小。”杨旸表示,短期内实缴出资对股东产生的财务压力相对较大。新《公司法》于7月1日才生效,因此企业可按现行《公司法》下的减资程序,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减资,使自身认缴出资与经济能力相当。如果是长期不经营的“空壳公司”或“僵尸公司”,可以通过依法注销程序消除经营隐患。但他同时提醒,公司减资要符合法定条件。

     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沙中心律师表示,在新《公司法》生效前,公司减资的相关程序应依据现行《公司法》及《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根据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在减资决议做出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但杨旸律师提醒,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之规定,截止2024年6月30日之前,公司减资的公告合法有效的唯一途径是在报纸上公告。7月1日起实施的新《公司法》,新增了公司减资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的公告方式,但只能于2024年7月1日起适用。

    他建议,结合报纸发行面广、传播速度快等特点,可以更容易通知到相关债权人,也能进一步表示公司在减资程序中充分履行的通知义务及告知程序,最大化的保护相应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尽量避免公司减资程序的不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