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平台经济发展四条措施的通知

栏目: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23-06-29 浏览量: 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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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平台经济发展四条措施的通知

榕政办〔2019〕1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关于促进平台经济发展的四条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2月30日

关于促进平台经济发展的四条措施

  为积极推进“平台福州”建设,加快形成平台经济集聚发展效应,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政策适用范围

  本措施所称的平台企业是指利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平台产业生态,为双边或多边用户提供交易和服务,具备开放、共享、集聚资源等特征,实现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具体认定标准由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扶持措施

  (一)支持引进一批重点平台企业

  支持新引进市域外重点平台企业,按照其年纳统数据分以下两档给予奖励:(1)限上企业年纳统额2亿元(含)以上〔或规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年纳统额2000万元(含)以上〕;(2)限上企业年纳统额5亿元(含)以上〔或规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年纳统额5000万元(含)以上〕。分别给予其市级〔含县(市)区〕产生的各项收益地方留成部分80%、90%(其中,两个档次的江海堤防工程维护费均给予100%)的奖励。

  (二)支持培育一批优质平台企业

  对已落地的平台企业,以其上年度同期缴纳各项税费为基数,按照其纳统数据分以下两档给予奖励:(1)限上企业年纳统额2亿元(含)以上〔或规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年纳统额2000万元(含)以上〕;(2)限上企业年纳统额5亿元(含)以上〔或规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年纳统额5000万元(含)以上〕。分别给予其市级〔含县(市)区〕产生的各项收益地方留成增量部分80%、90%(其中,两个档次的江海堤防工程维护费均给予100%)的奖励。

  (三)支持壮大一批规模平台企业

  对限上平台企业当年纳统数据首次达30亿元、50亿元(或规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当年纳统数据首次达3亿元、5亿元)的规模型平台企业,由市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四)构建平台经济发展生态

  1.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每年择优评定一批(不超过20家)平台规模较大、经济效益良好、创新示范性强的市级平台示范企业(有效期两年)并向社会公布,由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

  2.支持招引管理及技术人才。对平台企业工薪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2万元[建议与总部经济的扶持力度保持一致][此措施超过总部经济扶持力度,建议删除。]以上的管理及技术骨干人员,按其本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其子女入园、入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可由市教育局〔含县(市)区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优质学校。对列为市级平台示范企业的,其一定限额的管理及技术骨干人员的子女入园、入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可由市县两级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优质学校。

  3.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可按“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研究确定奖补及融资、建设、场地租金、设备投入、人才保障等方面的支持政策。

  4.简化平台企业市场准入、审批许可、经营运行等行政审批流程,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绿色通道,开展代办服务,压缩审批时限。

  三、兑现程序和流程

  对符合扶持措施支持条件的平台企业,实行每季度兑现一次奖励的政策。

  (一)下发通知。每年一季度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联合下发专项资金申报通知。

  (二)组织申报。平台企业向属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由县(市)区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等联合上报初审合格企业推荐文件。

  (三)评审认定。根据县(市)区推荐文件,由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出具核实意见,市商务局委托1—2家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初审合格企业申报材料和拟兑现奖励金额进行审计。

  (四)兑现奖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邀请相关行业专家对审计情况进行评审认定,评审结果报市政府审定。各县(市)区、高新区及相关部门根据审定情况兑现政策奖励。

  四、推进监管创新

  (一)加强统筹指导。市商务局(市服务业办)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牵头负责平台经济发展的谋划和统筹协调;市直相关部门负责对口行业平台经济发展的指导监督和统筹协调。各县(市)区、高新区分别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加快推进平台经济发展。

  (二)引导有序发展。深化“放管服”改革,建立公平竞争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构建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共治体系,鼓励探索交易模式和规则创新,引导合规有序发展。

  (三)完善信用体系。拓展提升公共信用服务平台,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增强市场自我约束和风险抵御能力,营造促进平台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

  五、其他事项

  (一)对企业奖励资金涉及的市级收入部分通过财政上下级结算划转给县(市)区级财政,由县(市)区级财政统一实施奖励;单家企业享受市级奖励总和不超过该企业单年度税收市级留成部分。有关奖励标准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二)平台企业(含示范企业)享受子女教育照顾的管理及技术骨干人员由市商务局(市服务业办)或属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出具推荐意见,市县两级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优质学校。

  (三)该扶持措施自2019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由市商务局(市服务业办)会同市直相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