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福建生态环境
为强化环评文件编制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提升环评文件编制水平,根据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和我省环评文件编制管理规定,现将7起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质量问题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案例1
漳州清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新明生物燃气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如下质量问题:
1.污染源源强核算结果错误。项目锅炉用水采用“锅外水处理”方式(即锅炉用水预先采用软水设备软化等处理),而锅炉排污水量却采用“锅内水处理”的产污系数进行核算,锅炉排污水量核算结果错误。
2.未按相关规定提出环境保护措施。企业拟保留作为备用锅炉的原有4t/h生物质锅炉,属由燃煤改烧生物质的锅炉,未按照《关于全面推进锅炉污染整治促进清洁低碳转型的意见》(闽环规〔2023〕1号)相关规定,提出污染治理或限期淘汰等措施。
案例2
福建水磨后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编制的《福建统艺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三期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如下质量问题:
1.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项目属迁建性质,缺乏现有工程基本情况及存在环保问题等内容介绍。
2.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因子不符合相关规定。项目排放特征污染物颗粒物,未开展大气环境中的颗粒物现状调查监测。
3.未按相关规定提出环境保护措施,所提环保措施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预测西侧、北侧、南侧厂界噪声最大贡献值均超夜间标准限值,未提出相应噪声污染控制措施;未分析论证生产废水处理后回用的可行性。
案例3
泉州市新绿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福建东进天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ETPU鞋底、EPP包装材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如下质量问题:
1.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或者结果错误。扩建项目废气污染源源强类比现有工程进行核算,而所提供的现有工程废气排气筒进口气量为出口气量近2倍,类比源强数据缺乏有效性;以现有工程环评核算排放量减去实际排放量作为“以新带老”削减量,核算方法、核算结果错误。
2.所提环境保护措施不符合相关规定。所提废气排放监测措施中的监测指标,不符合《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橡胶和塑料制品》(HJ 1207-2021)相关规定。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对环评单位泉州市新绿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MA2YPBN716)及环评报告编制人员陈燕红(信用编号:BH019283)、蔡宗曼(信用编号:BH036259)分别实施失信记分5分。
案例4
1.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核算结果错误。遗漏地面冲洗水污染源强核算;初期污染雨水量、危险废物产生量核算错误,非甲烷总烃排放量前后不一。
2.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因子不符合相关规定。项目排放特征污染物TSP,未开展大气环境中的TSP现状调查监测。
3.所提环境保护措施或者其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未分析论证初期污染雨水处理后用于厂区绿化不外排的可行性,也未提出污水用于绿化的相关设施建设要求。
案例5
未按相关规定提出环境保护措施。对发酵等工序产生的恶臭污染物,未依据相关排污许可技术规范中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等,提出可行的污染控制措施。
案例6
1.评价因子中遗漏建设项目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相关污染物。废气评价因子遗漏《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规定的丙烯腈、酚类、氯苯类等污染物。
2.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错误。大气评价等级为一级,环境影响预测未按照大气环评导则要求,叠加评价范围内其他排放同类污染物的在建、已批拟建项目污染源。
3.未按相关规定提出环境保护措施。对调漆房及危废贮存间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未按相关规定提出收集处理措施。
案例7
1.大气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内容不全。项目排放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有标准限值要求的总悬浮颗粒物(TSP),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要求,开展大气环境中的颗粒物现状调查监测。
2.所提环境保护措施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未分析论证生产废水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