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我县高新技术企业提质增量,结合我县实际,初步制定《德化县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您可以在2025年8月29日至2025年9月28日前将自己的意见、建议以书面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提交到我局。 联系人:郑彰楷 0595-23514591 电子邮箱:1181760757@qq.com 附件:《德化县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德化县科学技术局 2025年8月29日 附件下载 德化县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我县高新技术企业提质增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鼓励积极申报。对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重新认定通过)的企业,在市级财政1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县级财政按1:1给予10万元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财政局)
二、支持发展壮大。推动规模以上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双提升”,支持规模以上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发展为高新技术企业,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壮大为规模以上企业。对规模以上企业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原有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的基础上,县级财政额外再给予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工信商务局、财政局)
三、加强培育辅导。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培训辅导机构开展申报诊断辅导和培训,提高企业申报质量。对当年度在我县辅导并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重新认定)的企业超过10家的第三方机构,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财政局)
四、强化招引力度。瞄准电子信息、智能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引进项目龙头高科技企业。对外地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我县,在有效期内完成高企变更和落户,并在当年度纳入规上工业统计库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招商办、工信商务局、财政局)
五、降低建设成本。对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建设的生产性工业厂房项目,实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征收。(责任单位:县住建局、财政局)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由县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我县现有政策与本措施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措施执行。执行中若遇到特殊情况需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措施方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