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组织申报2025年度省环保科技计划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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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组织申报2025年度省环保科技计划项目的通知

闽环保科财〔2024〕16号

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支撑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服务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现组织开展2025年度省环保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工作,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方向


  2025年度省环保科技计划项目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为导向,围绕实施蓝天碧水净土碧海四大工程和建设美丽城市、美丽乡村、美丽河湖、美丽海湾、美丽园区等重点任务,重点支持以下三类项目:


  (一)关键技术研发及示范工程类。聚焦我省生态环境重点领域和突出问题、短板弱项,在新技术、新方法运用方面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及相关示范工程,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技术、规范和方法,实现新技术、新方法的现场示范和应用。如,对福建省大气污染预警预报耦合区域联防联控技术、水产养殖尾水高效处理关键技术、垃圾焚烧等典型行业或区域循环经济模式和技术集成、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路径、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空天地一体化监控技术等开展研究及应用。


  (二)应用基础研究类。为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加快推动美丽福建建设各项任务落实开展应用基础性研究,在理论方法、成因机理、过程路径等方面提供源头解决思路和方案举措,为下一阶段成果转化到技术研发和管理应用提供技术依据。如,对福建省入海河流断面水环境质量改善和调控关键技术、滨海多核电厂址场景下的海洋核安全评估技术体系、海峡西岸大气氨污染特征及防控策略、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排放动态表征及评估性监测、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应用关键技术等开展研究。


  (三)政策引导类。紧扣我省生态环境“十四五”规划目标及生态环境各领域管理需求开展研究,要求成果能够转化为相关法规政策标准和管理性文件,为提升我省生态环境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提供技术支撑。如,对福建省“十五五”前期环境经济形势、钢铁行业全生命周期碳足迹核算技术方法与标准体系、化工园区明管化建设规范技术、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畜禽养殖资源化利用对农用地污染物累积及其淋失效应、高森林覆盖率背景下BOVC排放对城市臭氧污染贡献影响等开展研究。


  关键技术研发及示范工程类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120万元,应用基础研究类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50万元,政策引导类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20万元。


  二、申报基本条件


  (一)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必须是在福建省境内(除计划单列市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科研开发能力和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申报单位不得有到期未验收(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省环保科技计划项目。


  (二)项目负责人应为申报单位在职在岗人员,具有相关研究经验,应实际主持研究工作,在项目结束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不得有在研以及到期未验收的省环保科技计划项目。


  (三)项目申报单位应切实做好项目申请经费的预算编制工作,并根据项目支出计划提出分年度经费需求。若省生态环境厅实际资助经费未达到申请额度,确需要补足差额部分的由项目申报单位自筹解决。


  (四)申报项目有合作单位的,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应提出项目任务安排及经费分解方案,应在附件中提交合作协议,协议内容一般包括:项目研究开发内容及分工、知识产权权属、经费筹措及资助经费分配等。项目牵头单位承担的项目研究任务及经费预算不得低于50%。


  (五)项目申报内容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重点支持方向。项目研究目标和任务应明确具体,体现项目创新性、必要性,技术指标应量化可考核,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项目研发内容不得多头重复申报,不得与其他省直单位使用财政资金资助的已立项项目相同或类似(如后期一经查出,主管部门有权取消申报单位相关资格,追回已经下拨的项目资金,并将其列入诚信黑名单)。申报文本编制应格式规范、依据充分、方案详实、绩效目标科学、支出需求合理。


  (六)项目牵头申报单位、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不得是失信被执行人。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保证所提供申报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七)申报项目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


  (八)对因未按本通知要求申报,或形式审查不通过的,将不再受理该项目补充材料或其他项目替补申报。


  三、申报推荐流程及要求


  (一)各单位可直接向省生态环境厅申报。


  (二)项目申报截止日期:2024年7月29日,申报网址:http://zkgl.fjemc.org.cn/kjgl/。申报单位应于7月30日前将项目申请书(网络申报后下载)经单位审核加盖公章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科技与财务处。申报项目研发起始时间为2025年1月1日,结束时间最长不超过2026年12月31日。


  (三)省环保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归口推荐申报。经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审核、厅业务处室推荐、专家评审、择优统筹、会议研究等相关程序后将确定2025年省环保科技计划拟立项项目,2025年初予以立项并根据省财政厅批复下达补助资金。归口推荐处室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项目验收、促进成果应用等工作。


  联系人:省生态环境厅科财处 廖雁萍 余晓东


  电 话:0591-88362105


  附件:2025年度省环保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编制要求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7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省环保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编制要求


  一、项目预算不得对直接费用中各科目预算简单按比例编制,应当结合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实际需要,根据项目申报的经费预算组织编制细化预算,并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预算。


  二、项目预算必须应由项目负责人牵头,项目申报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的相关人员配合参与编制,承担单位财务部门须对项目经费预算的执行进行全过程监管。


  三、项目预算表应逐项填列,不得漏项。没有的项,请填写“0”,表示此项在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时不予考虑。


  四、所有涉及项目名称或申报单位名称的,均应填写全称。


  五、项目预算应以人民币填报,以“万元”为单位。如涉及外币需按填报日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填报。


  六、项目经费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个部分组成,平衡公式为:项目支出预算合计=项目收入预算合计。(注:收入预算指总投资预算)


  七、项目经费预算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直接费用预算。直接费用中除1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八、项目预算支出内容名称应填写规范、前后统一,同一种设备、材料等支出内容不得使用不同名称。


  九、预算编制注意事项


  项目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承担单位履行本职工作的经费和其他与项目不相关的经费不在该列支范围。


  (一)直接费用


  1.设备费:预算编制中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规模化生产专用设备购置费不得列入。单台价值达到或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应单独列示。


  (1)购置、试制升级改造和租赁单台套仪器设备价值在10万元以下时,只需提供仪器设备的名称、数量及单价等基本测算说明。


  (2)购置、试制升级改造和租赁单台套仪器设备价值达到或超过10万元或成套价格在30万元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时,应在测算说明中单独列示仪器设备名称、型号、单价、数量和用途,并提供详细的预算说明:购置、试制升级改造和租赁该仪器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设备用途、设备与现有设备的配套情况、设备使用率。其中,购置或试制仪器设备的,还需在测算说明中说明设备拟安置单位、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试制设备的方案中成本构成等;对原有设备升级改造的,还需在测算说明中说明改造前后仪器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及功能的区别;租赁仪器设备的还需在测算说明中说明租赁设备的次数、期限、支付标准等的测算依据。


  2.业务费


  (1)材料费:需提供购置的各种材料的基本测算说明。


  (2)测试化验加工费:需提供测试化验加工项目的基本测算说明。


  (3)燃料动力费:需提供燃料所需数量、单价等基本测算说明。


  (4)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需提供会议、差旅和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预算基本测算说明。


  主要用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论证,以及组织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及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所发生的国际旅费、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费用;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开展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的支出。


  (5)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需提供各项支出的基本测算说明。除“三类高质量论文”外的论文版面费列支原则上不得超过2篇,在国家发布的学术期刊“黑名单”或预警名单上发表的论文版面费不得列支。


  (6)其他支出:编制预算时应当单独列示基本测算说明。例如:承担技术成果应用推广任务的项目,可以在其他支出中编制培训费,但要在预算中提供基本测算说明。培训工作应不以营利为目的,且培训费预算不得与其他预算科目的内容重复(如不得与会议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重复,且应严格按照实际成本预算)。


  3.劳务费:(1)劳务费预算编制应当结合科研实际和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编制。劳务费预算需说明各类人员在项目中的责任分工、投入时间、支付标准等基本测算说明,由项目负责人、科研人员据实编制,需注明人/元/天。


  (2)项目聘用人员所需人力成本可通过劳务费科目列支,包括项目聘用人员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列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项目聘用人员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


  (3)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需提供咨询专家的级别、咨询方式、咨询内容、人次数、支付标准等基本测算说明。不得编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因学位论文答辩发生的相关支出。


  (4)专家咨询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①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元/人天(税后)。


  ②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咨询费标准为3600元/人天(税后)。


  以会议(包括视频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专家咨询活动的,活动为半天的,按以上标准的60%执行;活动不超过2天的,按以上标准执行;活动超过2天的,第3天及以后按以上标准的50%执行;邀请省外专家参加现场活动的,可给予往返补贴1000元/人次。


  以通过信函、邮件等通讯方式(包括非会议形式的网评)组织专家咨询活动的,专家咨询费按人次(项)计算,每人次(项)按以上标准的10-30%执行。


  (二)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项目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部分以不超过20%的比例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有项目合作单位的,由承担单位和项目合作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在项目经费预算表中明确,并分别纳入各自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十、与项目有关的前期研究(包括阶段性成果)支出的各项费用不得在本项目预算中列支。


  十一、项目经费预算中除专家咨询费有具体限额标准、间接费用有比例要求外,其他各项支出均无具体限额和固定比例限制。


  十二、项目预算中不得编制不可预见费用和支出。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4年7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