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印发尾矿库分类分级环境监管工作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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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印发尾矿库分类分级环境监管工作指南(试行)

福建省印发尾矿库分类分级环境监管工作指南(试行)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尾矿库环境管理制度要求,规范尾矿库分类分级环境监管工作,加强全省尾矿库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治理,提升尾矿库环境治理和日常监管制度化、常态化水平,筑牢防范尾矿库环境风险底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编制本指南。


  1.2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指导全省生态环境部门分类分级开展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以及指导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自行开展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治理。


贮存放射性尾矿的尾矿库适用放射性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适用本指南。


  本指南未明确事宜,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或规定。


  1.3 编制依据


  本指南内容依据下列规章和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 第26号)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令 第34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2年 第10号)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50863 尾矿设施设计规范


  HJ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25.3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尾矿库环境监管分类分级技术规程(试行)》(环办固体函〔2021〕613号)


1.4 术语和定义


    下列定义和术语适用于本指南。


  (1)尾矿


  金属非金属矿山开采出的矿石,经选矿厂选出有价值的精矿后产生的固体废物。


  (2)尾矿库


  筑坝拦截谷口或围地构成的,用以堆存尾矿的场所,是矿山企业重要的生产设施。


(3)封场(闭库)


停用尾矿库按正常库标准进行治理,确保尾矿库防洪能力和尾矿坝稳定性满足安全要求,维持尾矿库闭库后长期安全稳定,尾矿库的封场也称闭库。


(4)尾矿库污染隐患


  由于环境保护及相关措施不到位,导致尾矿库及其附属设施存在发生污染物渗漏、扬散、流失等风险,可能对地表水、地下水、大气、土壤造成潜在的污染。


  (5)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


包括尾矿库所属企业和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尾矿库管理维护单位。


2  尾矿库环境监管分类分级


2.1  尾矿库所属矿种类型


根据不同矿种及采选工艺的尾矿特征污染物情况,将尾矿库按照尾矿所属矿种类型分为A、B、C三类。


(1)A类:铅锌矿尾矿库、铜矿尾矿库、汞矿尾矿库;


(2)B类:镍矿尾矿库、锡矿尾矿库、涉氰金矿尾矿库、钨钼矿尾矿库、锑矿尾矿库;


(3)C类:浮选金矿尾矿库、铁矿尾矿库、其他金属及非金属矿尾矿库。


2.2  尾矿库周边环境敏感程度


根据尾矿库周边环境敏感目标情况,将尾矿库分为高敏感、中敏感、低敏感三个程度。


(1)高敏感:尾矿库库址位于闽江、九龙江、汀江、晋江干流岸线3公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19个省级重点淡水湖库(详见附件1)与市、县和乡镇级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上游10公里区域内。


(2)中敏感:尾矿库库址位于闽江、九龙江、汀江、晋江干流岸线 3-10 公里、重要支流岸线 1-10 公里范围内;19个省级重点淡水湖库与市、县和乡镇级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上游 10-30 公里区域内。


(3)低敏感:其他区域内的尾矿库。


2.3  尾矿库定性分类及赋值


按照尾矿所属矿种类型与周边环境敏感程度进行定性分类并赋值如下。


(1)高敏感、中敏感的A类和高敏感的B类尾矿库分为Ⅰ类尾矿库;


(2)低敏感的A类和中敏感的B类及高敏感的C类尾矿库为Ⅱ类尾矿库;


(3)低敏感的B类和中敏感、低敏感的C类尾矿库为Ⅲ类


尾矿库。


Ⅰ、Ⅱ、Ⅲ类尾矿库分别赋值60、50、40分。


2.4  尾矿库定量分析及赋值


按照尾矿库的生产状态分为在用、停用、封场(闭库)三类,对各类尾矿库确定5项环境监管评价指标。5项评价指标分为共性评价指标和差异性评价指标,分别选取关键的环境监管评价指标进行定量赋值。


2.4.1  尾矿库共性评价指标与赋值


(1)尾矿库等别。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赋值10分;四等尾矿库赋值5分;五等尾矿库赋值0分。


(2)尾矿库启用时间。尾矿库启用时间为2005年以前的尾矿库,赋值5分;启用时间为 2005年(含)以后的尾矿库,赋值0分。


(3)环境风险控制。近3年内存在被处罚的环境违法行为,或因环境问题与周边存在纠纷,或近3年内发生过较大及以上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的尾矿库赋值5分;其它的,赋值0分。


(4)主要污染防治设施。尾矿废水、渗滤液达标排放或不外排,地下水水质监测井、渗滤液收集设施正常运行的,赋值0分;尾矿废水、渗滤液达标排放或不外排,但污染防治设施有缺失或不正常运行的,赋值5分;长期停产或闭库且不产生尾矿废水,有渗滤液产生但未进行监测的,赋值5分;尾矿废水、渗滤液排放不达标的,或有关规定不得外排尾矿废水、渗滤液但实际外排的,或有尾矿废水、渗滤液产生但无污染防治设施的,均赋值10分。


 2.4.2  尾矿库差异性指标与赋值


(1)在用尾矿库尾矿入库形式。尾矿湿排入库的尾矿库赋值10分;干堆入库的赋值5分。


(2)停用尾矿库是否为无主库。无主库赋值10分;有生产经营主体或政府指定单位能够正常维护的尾矿库赋值5分。


(3)封场(闭库)尾矿库是否通过闭库验收。按照有关规定完成闭库并通过闭库验收的尾矿库赋值0分;未验收的赋值10分。


2.5   尾矿库环境监管等级划分


按尾矿库分类分级总分值从高到低排序,划分尾矿库的环境监管等级。总分85分(含)以上为一级环境监管尾矿库;65分(含)至85分为二级环境监管尾矿库;65分以下为三级环境监管尾矿库。


省生态环境厅将依照本指南确定并首次公布全省尾矿库环境监管等级。


3  动态调整尾矿库分类分级环境监管清单


在首次公布的尾矿库分类分级环境监管清单基础上,后续按年度动态调整并公布环境监管清单。动态调整环境监管清单分为纳入环境监管清单、调出环境监管清单、调整环境监管等级三种情形。


3.1  纳入环境监管清单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纳入环境监管清单:


(1)当年新投入运营使用的;


(2)日常监管中发现先前未纳入环境监管清单的;


(3)已调出环境监管清单的尾矿库存在渗漏、扬散、流失等环境风险,可能对地表水、地下水、大气、土壤造成潜在污染的。


3.2  调出环境监管清单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调出环境监管清单:


(1)之前按尾矿库管理,但不符合本指南定义的尾矿库的;


(2)一个尾矿库有多个名称的,应确定一个名称,其余名称调出环境监管清单;


(3)未投入运营的;


(4)尾矿(砂)已全部清运的;


(5)2022年7月1日前纳入环境监管清单且应急部门已销号,没有渗滤液产生或产生的渗滤液未经处理即可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①已复垦复植的;


②已改做他用,现场无裸露尾矿(砂)的;


③库区恢复自然地貌,坝体与库区已基本融入周边自然地形地貌,且经专家研判不存在环境风险或环境风险可控的;


(6)尾矿库分类分级环境监管清单内的尾矿库封场(闭库)后连续两年没有渗滤液产生或产生的渗滤液未经处理即可稳定达标排放,且地下水水质连续两年不超过上游监测井水质或区域地下水本底水平,经专家评估无环境风险或环境风险可控的。


3.3  调整环境监管等级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及时调整环境监管等级:


(1)环境监管评价指标(包括尾矿库等别、环境风险控制情况、主要污染防治设施、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尾矿库入库形式、有无运营单位、运行状态等)信息发生变化,经重新赋值需调整环境监管等级的;


(2)渗滤液收集处理池、地下水监测井等主要污染防治设施缺失或环境应急预案中的相关措施未落实,且拒不整改或拖延整改的,应调高其环境监管等级;


(3)经有关部门通报或群众投诉核实后发现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应调高其环境监管等级。


3.4  动态调整工作程序


尾矿库符合动态调整环境监管等级情形的,由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征求尾矿库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后,填写《尾矿库分类分级环境监管清单动态调整情况表》(附件2)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如现场照片、监测报告、乡(镇)情况说明等),于每年5月底前报送设区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设区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经现场核查后于每年6月底前向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提出调整申请。


设区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将尾矿库分类分级环境监管清单动态调整现场核查资料、照片、监测报告、闭库验收文件和销库公告,专家评估意见等资料留档备查。因历史原因无法收集尾矿库相关资料的,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相关情况说明。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通过资料审查、现场抽查或专家审议等形式,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复核工作,并于每年12月底前公布全省尾矿库分类分级环境监管清单。


4  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职责


  建立健全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牵头抓总、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推动落实、运营单位履行主体责任的尾矿库排查治理工作机制,明晰工作职责,突出重点、分类施策,不断提升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治理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水平。


  4.1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职责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统筹协调推进尾矿库污染隐患摸底排查和常态化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健全环境监管和指导帮扶长效机制,固体处负责建立并动态更新尾矿库分类分级环境监管清单,牵头组织开展尾矿库抽查,指导各地落实尾矿库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工作;水处负责指导各地督促企业完善尾矿废水收集处理设施,防治尾矿废水污染;大气处负责指导各地督促企业做好库区防扬撒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土壤处负责督促各地以重金属尾矿库为重点,指导企业开展尾矿库周边土壤、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评估;环评处负责督促各地严格新(扩、改)建尾矿库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监测处负责指导各地开展尾矿库周边土壤、地下水污染状况监测和尾矿库下游地表水的水质监测;专员办负责督促属地政府落实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尾矿库方面问题整改工作,并将派驻监察发现的尾矿库环境问题及时抄送省厅相关职能部门;执法总队指导各地开展尾矿库环境执法;固化中心配合固体处做好尾矿库环境监管有关工作;应急中心指导各地开展尾矿库环境风险评估和尾矿库环境应急处置、应急预案备案等。


监督指导工作频次:每年对一级环境监管尾矿库监督指导做到“全覆盖”,二级环境监管尾矿库抽查比例不小于20%;对排查发现存在生态环境问题多、环境风险隐患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尾矿库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小于50%。


  4.2 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职责


严格新(扩、改)建尾矿库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建立常态化环境监管机制,对排查发现的尾矿库环境风险问题分类梳理,建立排查问题清单,指导尾矿库建设、运营、管理单位完善尾矿废水收集处理设施,建立尾矿库环境管理台账;同时督促指导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开展尾矿库周边土壤、地下水污染状况监测和尾矿库下游断面的水质监测,建立健全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及时对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开展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常态化监督指导。对于重大环境风险隐患问题,应及时主动逐级上报。


督促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对照排查问题清单及时实施治理,消除污染隐患。对未按照要求开展问题整改的,责令限期完成;对问题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依法查处。在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过程中若发现尾矿库安全设施存在或可能存在安全风险隐患,应及时通报应急管理部门。


监督指导工作频次:对本行政区域内一级环境监管尾矿库监督指导每年不少于二次,在汛期前至少开展一次;对二级环境监管尾矿库每年不少于一次;对三级环境监管尾矿库随机开展抽查,优先抽查生态环境问题多、环境风险隐患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尾矿库。在汛期、重大活动等重要时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


 4.3 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职责


  履行主体责任。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是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其中,无主尾矿库的污染隐患排查治理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尾矿库管理维护单位组织开展。此外,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落实尾矿库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建立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健全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生态环境监测相关要求,强化日常排查治理工作,并在每年汛期前至少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治理。根据排查问题清单,结合日常排查治理情况,制定治理方案,实施“一库一策”治理,明确具体治理措施、完成时间以及后续管理措施,消除污染隐患。


  建立尾矿库环境管理台账。尾矿库环境管理台账实行“一库一档”,包括尾矿库基本信息、尾矿库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环境监测情况、污染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其落实情况等信息。其中,污染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包括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表及排查问题清单、尾矿库污染隐患治理方案、尾矿库治理成效核查表及相关佐证材料等内容。按照排查治理内容及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尾矿库环境管理台账。


  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于每年 1 月 31 日之前通过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填报尾矿库环境管理台账。


  5 排查治理工作方法及要点


  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法一般包括资料收集、现场排查、治理及成效核查等。


  5.1 资料收集


  重点收集尾矿库基本信息、环境管理信息、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资料。收集的资料清单参考附件3,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有关材料。


  5.2 现场排查


  根据尾矿库生产运行状态,按照运营(含在用、停用)和封场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表(附件4、5)开展现场排查,逐项记录污染隐患排查情况。


  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表列出了尾矿库重点设施和重点排查环节可能存在的污染隐患点。每一排查环节中存在任何一个污染隐患点的,应判定该环节存在污染隐患。不涉及的排查环节或污染隐患点可在备注中选填“不涉及”或注明特殊情况,并在判定该环节是否存在污染隐患时予以排除。


  尾矿库环境监测中的特征污染因子应根据尾矿库特征污染因子汇总表(附件7)确定,参考并不少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有关要求。


  5.3 治理及成效核查


根据污染隐患排查情况,制定并实施污染隐患治理方案(可参考附件4、5中治理建议)。治理完成后,应当逐项开展现场核验,填写尾矿库治理成效核查表(附件6),完成一项,核查一项,交账一项。其中尾矿库污染隐患治理关键环节(回水池、环境应急事故池、渗滤液收集设施、尾矿水排放、尾矿水监测、地下水监测与防渗设施等)的治理情况需拍照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