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化县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德化县卫生健康系统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德化县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等相关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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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化县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德化县卫生健康系统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德化县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等相关制度的通知

德卫健〔2019〕20号

德化县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德化县卫生健康系统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德化县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等相关制度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 为加强本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制定了《德化县卫生健康系统危险品及重大源管理制度》和《德化县卫健系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德化县卫生健康局 2019年3月8日  德化县卫生健康系统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为加强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点)监控,规范危险源(点)管理,保证医疗卫生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卫生健康系统内的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点)管理。 二、工作职责  由县卫健局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指导各单位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点)辨识和管理工作。医院各科室全体职工做好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点)的辨识和监控、管理。重大危险源应明确管控的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三、内容与要求  (一)重大危险源(点)辩识  重大危险源(点):指长期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临界量:指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物质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物质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点)。  医院组织各科室全体员工关于危险源(点)辨识工作,按照条件危险性评价法,确定出重大危险源(点)。 (二)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点)的管理  1.医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专人负责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点)的监控,确保重大危险源(点)长期处于被监控状态。  2.现场配有各种应急处理器材,现场灭火器材保证随时处于良好状态。 3.加强对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点)的检查。所属区域检查人员要做好当班的巡回检查,严格交接班制度;管理人员至少每天巡检一次;安全专管员至少每周巡检一次,每月进行一次综合检查。查出问题立即整改,不能整改的,立即上报。  4.严格外来人员登记制度  无关人员严禁进入库区,非本院职工确需进入的,必须经领导批准,并由医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人员陪同,进入重大危险源(点)单元必须严格登记,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待清楚注意事项并监护。 5.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点)应急预案编制及演练 针对医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点)的特点,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医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员工发现险情必须迅速启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处理并上报。 6.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点)登记    医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对所有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点)进行了登记建档,并严格进行检查,监控,使危害辩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成为一个持续的过程。  德化县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共同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2〕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卫生健康局设立年度总额不低于5万元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用于奖励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对本系统内的卫生计生单位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的(以下统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县卫健局举报。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是指国家安监总局、财政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2〕63号)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和行为。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属于安全监管单位没有发现,或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查证属实且属于安全监管单位查处范围的,依照本办法,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举报事项不属于安全监管单位查处范围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七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 第八条 为便于核实情况和兑现奖励,鼓励举报人实名举报。在实名举报时,举报人应向县卫健局提供能够证明本人真实身份的证件和能够保持联络的联系方式。举报事项应客观真实。举报人应对举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报、谎报,更不得蓄意诬告、诽谤陷害被举报人。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县卫健局对受理的举报,应立即组织核查处理,依法严厉查处,督促有关科室或单位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县卫健局对受理的举报,自受理之日起60日应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十条 对实名举报下列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根据违法情节严重程度,经核实后,对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标准如下: (一)举报未取得有关许可证照,或有关许可证照已经超出规定的有效期限或许可范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最高奖励5000元。 (二)举报非法储存或超量储存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生化制品的,最高奖励2000元。 (三)举报卫生计生单位、科室违抗停止作业(营业)、关闭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指令,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最高奖励2000元。 (四)举报卫生计生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按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最高奖励1000元。 (五)举报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规定审查,擅自进行施工;建设项目竣工后未按规定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最高奖励2000元。 (六)举报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一般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最高奖励2000元;举报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最高奖励3000元;举报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最高奖励2000元;举报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最高奖励5000元。 (七)举报有现实危险性,可能造成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最高奖励1000元。 (八)举报卫生计生单位使用属于应当强制淘汰的或严重危及安全的设备设施、原材料、工艺装备,可能导致事故的,最高奖励1000元。 (九)举报卫生计生单位没有制定并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而进行高危作业,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最高奖励1000元。 (十)举报卫生计生单位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合格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最高奖励1000元。 (十一)举报卫生计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情节严重的,最高奖励1000元。 (十二)举报其他情节严重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奖励1000元。 第十一条 多人举报同一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只奖励第一顺序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区安监局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多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奖金合计总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标准,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举报人就同一案件多次举报的,只能获得一次奖励。举报事项有交叉时,按经区安监局确定后的单项最高额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二条 县卫健局应将领奖的时间、地点及领奖方式通知举报人。举报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有效证件到通知地点领取举报奖金,特殊情况可延长至60日,逾期未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 下列举报不适用于本办法的奖励规定: (一)对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 (二)举报人是对安全监管负有特定责任和义务的人(及其直系亲属)。 (三)匿名举报。 第十四条 县卫健局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知悉举报情况的有关人员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的有关个人资料、案情及接受奖励等情况。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知悉举报情况的有关人员向被举报对象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惩处的,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举报人受到或可能受到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打击报复者。打击报复举报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由县卫健局负责资金的管理、发放工作。 第十六条 奖励资金的管理使用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严禁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奖励资金,违反规定的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冒领、挪用、侵吞的奖励资金要依法予以追缴。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