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不得搞评比、评估、评定的通知

栏目:信用政策 发布时间:2023-08-03 浏览量: 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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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不得搞评比、评估、评定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4]第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自去年八月以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总局加强企业信用监管的有关工作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企业信用监管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但也有个别地方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诸如对企业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命名,颁发信用等级牌匾并收取费用等问题,违背了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管理的宗旨,违反了总局关于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不搞评比、不搞评估的要求。为了保证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正常开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目的是通过建立上下互动、横向互通的监管机制,推进工商行政管理各项职能的整合,实现对企业的准入行为、经营行为和退出市场行为的全过程监管,提高执法效能。根据不同信用分类等级有针对性地实施不同的监管措施,建立企业信用激励机制、警示机制、惩戒机制和淘汰机制,以起到有效监管的作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正确认识实施企业信用监管的目的和作用,统一思想,依法行政,认真落实各项监管制度和措施,积极推进企业信用监管体系的建设。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的要求,不搞评比、评估、评定。企业信用信息披露要严格依法进行,主要是依法公开企业身份记录和公开违法行为记录。对企业信用进行评比、评估、评定,以及颁发信用等级牌匾和公开企业信用分类等级的做法,要一律停止。要严格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六项禁令》的规定,严禁无法定依据收费。在信用分类监管工作中,不得以树立守信典型为名,通过各种方式收取费用,不得利用分类管理谋取不正当利益。对利用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收取费用、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并做好事后处理工作。

二00四年七月十二日